黎智英申请在他被控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控罪一案中,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出庭带领香港大律师团队应诉。香港律政司及大律师公会均表反对,但高等法院原讼庭批准申请,律政司上诉但遭驳回。《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授权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执业的大律师在港出庭,在惯例上都只有英国的御用大律师才能来。
公众认知是当事人聘请大律师出庭为其辩护以达致当事人想达到的结果,但是公众可能忽略一点就是其实大律师的角色并不单是要为当事人维权,更重要的是帮助法院处理争议。庭审时,大律师就是要帮助法院查出所有相关案例,基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强而有力的陈词,协助法官作出最合适的判决。我相信是在此前提下,才有第27(4)。
纵观所有前英国殖民地包括澳洲、新西兰、印度、马来西亚、星加坡、南非等地方,都已经没有容许英国的大律师到当地出庭。因为这些地区都尊重自己的法律独立形象,体现自己法律独立的政策,以及对本土所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有信心。
英国甚至所有普通法国家的判例都可以在香港取得(当然有些事需要用钱购买),香港大律师不论在终审法院层面或者香港其他法院层面陈词时,都会依据这些判例作为参考,香港大律师对英文判词不止熟悉,更是倒背如流。
无论原讼庭或是上诉庭都认为黎智英案牵涉香港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势力和基本法第27条及香港国安法第4条言论自由保障的平衡,而要分析该平衡点就要引用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香港大律师就看不懂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吗?香港法院就必须要英国外聘大律师来帮法院导读吗?
更何况这些所引用的判例亦不见得是由黎智英所外聘的资深大律师经办,他自己本身亦是以第三方角度看判例,请问他又有何优势呢?
其实黎智英的申请要被通过,其中一项要求就是这位外聘资深大律师要带同香港本地大律师一同出庭,达致「教育或培训」香港本地法律人才目的。黎智英现在所请的大律师团队,已有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资深大律师,难道香港培训出来的资深大律师就不够英国的资深大律师资深?难道做了资深大律师还要外国另一位资深大律师过来培训?为什么我们香港人就一定要自命「矮人一截」,难道普通法就一定「英国独大」,我们香港就不能自己行一条自己的路吗?在这方面我们的志气真的不如澳洲、星加坡。大家同被英国殖民管治过,为什么我们没有胆量和智慧去为香港法律「开新篇」呢?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二十大会议上要求香港「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我认为完善香港法律体系其中一项就是要考虑废除外聘大律师制度,达致香港真正的司法独立,自己发展一套适合自己情况的普通法体系。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 香港特区选委会法律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