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摘要:
• 香港司法机构应与内地法院建立主动案件通报机制
• 尽快完善两地司法互助配套,制定民商事相互保全安排,建设网上送达司法文书和取证安排
• 加强香港司法资讯化建设,建设司法互助合作网路平台
• 做好公众教育,由政特区府加大宣传,制作简单易明的“懒人包”和资讯图表等
• 优化港人在内地的法律保障
文|陈曼琪
近日(26日),特区政府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交回立法会,并在大会恢复二读。条例草案旨在实施由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执行判决安排》)。此前香港已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两项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惟适用范围只限于特定民商事项,随着香港与内地各种民生和经贸关系愈来愈密切,香港与内地签订《执行判决安排》令民商事判决的跨境适用范围达至全覆盖,体现“一国两制”下两地司法互相协作的强大优势。
本人认为,条例草案背后承载着两地融合的精神及渴求,惟无论是律政司或司法机构,现时皆未与内地对应单位建立起直接的制度性沟通渠道。就此,本人提出数项建议,希望律政司能加以考虑。
1. 香港司法机构应与内地法院建立主动案件通报机制
根据条例草案第29(2)条,在港登记内地判决的申请人须知会就同一诉讼因由有法律程序待其判决的香港法院或法庭,而本人亦关注到条例草案第29(2)及29(3)条中,没明确订明若登记申请人未能知会香港的审理法院会导致甚么后果。本人理解诉讼双方作出知会或不作出知会法院的决定是关乎其诉讼策略,情况可千变万化,但既然条例中有此条文,我们希望当局在落实相关做法时,能多方面作出规范措施。
就此,本人建议香港律政司和司法机构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更高层次协作,在各自系统中设立专责部门,依托先进的互联网平台,建立主动案件通报机制。当一地法院收到涉及对方管辖权的案件时,需主动向对方法院通报,并审查该案件是否已在己方管辖区起诉。对方法院在收到通报后,亦需妥善考虑是否受理重复管辖的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和避免重复起诉。
2. 与内地进一步完善司法互助配套
除落实《执行判决安排》外,香港需与内地进一步完善司法互助配套。例如,香港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应制订,有关民商事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而目前仅有仲裁设有协助保全的措施。此举可让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申请认可判决前,保全对方财产以使判决更容易执行。
另外,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委托取证和送达的安排是在多年前制订,俨如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未能体现电子送达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现时,处理送达的程序繁琐,因而使内地许多法院在处理跨境案件时面对如何送达的难题。故此,香港与内地应尽快协商,建设电子化委托取证和送达技术,使其更符合现代化司法的需求。
3. 加强司法资讯化建设,推进司法互助合作网路平台
目前内地司法资讯化建设已达世界领先水平,从立案到开庭再到判决,全部诉讼环节都可在网上进行,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整个法律程序,至于香港的本地法院在此方面的起步较晚。就此,本人建议香港司法机构借鉴内地经验,搭建司法互助合作网路平台。在之前司法互助协议的基础上,将跨境委托取证、送达,以至申请保全、认可和执行判决等诉讼环节,都转移至网路平台上进行。
本人希望特区政府不要以为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就“目标达到”,以大安主义心态认为司法互助措施能理所当然运作畅顺。当局实在有需要认真跟进配套,将司法互助的政策落实到位。本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已将相关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并得到非常积极和正面的答复,我期待香港律政司司长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紧密安排落实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科技配套。
4. 做好条例的公众教育
另外,不少议员关注到日后的公众教育事宜。早前本人与邓家彪议员曾就跨境婚姻家事安排向公众进行讲解,有感特区政府的宣传需要“入屋”,不单要业界或商界明白条例,大众社会亦需知悉基础内容。或许应该多以“懒人包”,又或“资讯图表”的方式进行解说。特区政府亦可借此机会,让市民体会到司法互助背后所承载的国家精神,令大众意识到香港的确朝着融入国家发局方向前进,将条例的政策内容说成有感情、有温度、活生生的实证。
最后,本人希望条例草案最终能够三读通过,以发挥香港作为国家唯一一个执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优势,回应国家对我们香港融入国家发展的期许。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港区妇联代表联谊会会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