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杂志(记者 冯琳)北京报道: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相关情况。
今年6月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有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在配合黄河保法立法工作做了哪些工作,黄河保护法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怎样作用?通过长江保护法对于此次黄河保护立法积累了哪些经验?
对此,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赵柯回答指出,黄河保护立法就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组织开展的又一项重要的流域性立法,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的决策部署。这个立法也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据他介绍,去年黄河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常务会在去年10月份审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草案。在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了草案,在这期间生态环境部也承担了重要的工作任务,全程参与了立法调研和文本的起草,配合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的安排,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比如流域规划体系研究、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研究、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研究、污染防治制度的研究。在专题研究基础上,生态环境部提供了一系列立法建议,来推动黄河保护法立法工作有一个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
赵柯称,生态环境部还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新污染物治理等等这样一些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借鉴了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在黄河保护法草案当中进一步完善了一些重要制度。第一,规划与管控制度,重点是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流域内的省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的准入清单。第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的保护与修复制度,特别是黄河和长江有一些不同,长江主要是水污染问题,黄河还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就是水资源比较短缺,生态比较脆弱。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问题,要求加强生态流量管控,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以及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指标。第三,污染防治制度。在黄河保护法草案中有一个专章来规定污染防治,涵盖了环境标准,总量控制,重点河湖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等一些重要的领域,特别是专门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新污染物管控做出明确要求,这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黄河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赵柯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安排,继续积极配合推动黄河保护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