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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峰:不设陪审团的刑事案件审判
各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不一定设有陪审团。与国家安全攸关的重大、敏感案件,若设有一众陪审员,有多少个能够不被双方律师“叮走”、不被有形或无形的外来压力或未审先判的偏颇、偏见影响自己的中立性 ? 甚或自己找借口先“离场”,可能会影响到“流审”,要重新开庭,导致迟来的公义。
为了“营救”陪审员的困境、人身安全和使公义可以得到及时的彰显,英国政府早于50年前在审理北爱尔兰有关的恐怖袭击案件时,就提出在有关情况下是不适宜设立陪审团,使有政治动机的犯人与其他犯人一样不享有特权。英格兰与威尔斯的《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在2007年生效后,当地法官也开始常自我断定在可以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刑事案件。
在2018年澳洲的一单受人权组织关注的案件中,一个被涉嫌侵犯国家安全的澳洲人在法院提堂,法官以国家安全为由不设陪审员、不作公开聆讯、记者不准在场也不准报道案件的案情与裁判。
在香港,多年来高等法院以下的裁判法庭及区域法庭审判刑事罪行的大小案件时,一般都不设陪审团,而在高等法院的原讼庭只有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有机会选出陪审团,原讼庭上级法院一般就不设陪审员。在本港七人陪审团中,若得不到6:1或5:2的大比数裁决,法官最终就要解散陪审团,并决定是否选出另一批陪审员去进行重审。
试想美国法院如果有一天审理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的时候,会容许他在直播的审讯中与法官、控辩双方律师、证人及陪审团畅所欲言的公开谈论国家机密吗?显而易见,其答案相信毫无悬念 !
(笔者陈晓峰律师,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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