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于线上出席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主办的《2022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论坛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仲裁的创新与发展》。陈曼琪以《仲裁科技“中国品牌”的开拓、发展和蓬勃》为演讲题目,以下是演讲内容。
文 |陈曼琪
“数字经济”促进中国互联网仲裁高品质发展
“数字经济”是以资料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资讯网路为主要载体,以资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在我国“十四五”规划,“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用的新阶段。中国互联网仲裁亦需高品质发展,配合“数字经济”的国家政策。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中提到“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意指建构国内、大湾区以至“一带一路”及国际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坚持开放包容、互利互赢,积极开展国际法治合作,为建设开放型经济提供法治支持。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互联网仲裁,更需要跨时空、跨地域,打破语言隔膜、不同地域的法律和庭审模式的差异,深入推进国际间的仲裁发展和融合。当中,整个制度需要有简单、容易操作的技术平台,让所有人都易于并且愿意操作使用,最终能够以简单、便捷、快速、低成本及具认可性和公信力的方式,执行互联网仲裁的裁决。
大湾区“数字经济”ODR平台
大湾区互联网仲裁的创新和发展,是需要有一个统一和综合的大湾区“数字经济”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平台。这个ODR平台的功能,可在双方签署电子合约时便发挥功效。即是ODR平台可被利用为合约各方线上签订合约的见证方,而签约方可在ODR平台上确认当事人互相的身份资料,尤其是送达地址。此举可以解决仲裁立案后,仲裁通知书及材料不能送达至被申请人,同时亦可增加互联网仲裁裁决书在法院的可执行性。未来,可结合大资料的技术,透过ODR平台路径在预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及确保私隐的情况下,以闭环方式搜索当事人的生活痕迹,如水电费帐单等,从而确认当事人身份及送达地址的真确性。
另外,由于现时互联网仲裁过程中,较多使用电子邮件作为送达方式,需预先约定“电子送达条款”,指定双方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甚至各方当事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作为送达位址,电子材料进入指定的电子送达位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大湾区“数字经济”的ODR平台更需具公证的功能,能为来自不同地域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同时亦可公证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有关授权书。另外,ODR平台也需综合提供国际专业鉴证,以增加大湾区互联网仲裁的国际公信力。
线上和线下仲裁综合应用是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趋势,线下仲裁不应排斥与线上仲裁综合使用,互联网仲裁裁决书也不应因当事人一方反对互联网仲裁而被拒绝认可和执行。
香港与内地的新式“前店后厂”
大湾区“数字经济”ODR平台的发展要素,包括互联网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容易、快捷、低成本执行。如此大型的平台机制,绝对不是仲裁行业自身能够独自推动,是需要粤港澳三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及深度协作。
上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学家曾将香港及广东的合作模式,称为“前店后厂”(Front Shop, Back Factory)。简单来说,广东省作为香港制造业的厂房,香港负责向海外市场推销轻工业产品。在今天“数字经济”新时代,内地作为技术的发源地及试验地,可利用香港国际化的优势将相关模式输出海外,与国际共用大湾区“数字经济”ODR平台,是为“数字经济”时代下新的“前店后厂”模式。
要发挥香港在互联网仲裁的优势,香港不能独自研发ODR平台技术。香港必须与内地ODR平台深入融合,内地的ODR平台也需统一整合,形成互利共赢的成果。香港最大的优势,不是在于自家研发的ODR平台技术,而是本身既有国际仲裁、调解及法律专业人才的软实力,只要透过一个可以在大湾区、“一带一路”以至国际应用的国际ODR平台,便能将香港的国际视野及国际专业能力发挥得淋漓尽致。
完善互联网仲裁硬体配套
我们要进一步推广互联网仲裁的服务,完善硬体配套必不可少。现时不论香港还是内地,仲裁机构相互协调硬体设备配套,仍有大量改善空间。现时互联网仲裁的仲裁员面对的困难之一,就是硬体及场地的配置。要为行业人员塑造更专业的形象,正式的设备及场地是非常重要。以我个人经验,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便携庭审设备,让我轻松、简单、容易,在香港设置共用庭室,便利香港的仲裁员、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等。我认为进一步推广可擕式的互联网仲裁设备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我们亦可先行先试,将便携庭审设备推广至“一带一路”,配合更多不同区域的庭审模式,积极开展国际法治合作,为建设开放型“数字经济”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援。
互联网仲裁未来发展战略的构想
我认为中国要建立创新、开放、包容、互利互赢的互联网仲裁品牌。上述提及的大湾区“数字经济”ODR平台,在研发功能上可更多元化,例如云签约室、云庭审室、云公证室、云证据室或云调解室。线上调解时,背景系统可自动播放柔和的音乐,令当事人的情绪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我们身处“数字经济”新时代,更应跳出原有的框框,科研团队可配合互联网仲裁的发展,开发新技术推动仲裁科技。例如,我们日后可以配戴一副3D眼镜后,就能进入一个虚拟仲裁空间,进行仲裁活动;开发立体投影技术,将实体证物进行远端投射,让另一方的参与者亦能看得到实物的形态,对开拓互联网仲裁科技的国际市场将是大有作为。
“数字经济”时代下催生互联网仲裁科技。我认为借著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持续发展建设和多边合作,我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需要,将成就仲裁科技“中国品牌”的开拓、发展和蓬勃。
(作者系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