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由紫荆文化集团主办的“紫荆文化国际论坛——‘一国两制’的成就与展望”在香港君悦酒店举行。论坛会期一天,上午举行开幕式及主旨演讲。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发表演讲,内容全文如下:
“一国两制”乃已故邓小平先生为实现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的顺利回归祖国而设计的具有创新性的宪制安排。“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及特点载于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的“附件一”,其后在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更详细的规定。“一国两制”的宪制设想于1997年在香港付诸实践,今年7月1日,我们将迎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在今天的会议上,本人将简要回顾“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及本人对“一国两制”实施至今的思考。
《基本法》乃建基于两个基本原则——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的原则,以及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原则。基本法规定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并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它亦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架构,和界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所涵盖的范围很大,包括除国防及外交事务以外的绝大部分领域。在作为外交事务的一部分的“对外事务”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亦被赋予相当广泛的、在外国的地方自治安排中罕见的权力。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加入世贸组织及参加奥运会;其亦能够就商业、贸易及投资、互认以及执行仲裁裁决,以至引渡逃犯等事项与外国订立国际协议。
与此同时,基本法亦规定了中央直接对香港行使的权力,例如行政长官由香港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中央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中央把涉及香港自治范围之外事宜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的权力,以及解释及修订基本法的权力等。
基本法亦载有两条重要条文,事后看来,该等条文在1997年后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影响较大。第一项为基本法第23条,其要求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本地立法,以维护国家安全,禁止叛国、分裂国家、颠覆、煽动叛乱等行为。
基本法第二项影响深远的条文为规定香港政治制度发展方向的条文。港英时代香港的政治制度并不民主,但基本法的起草者在1980年代末的起草和咨询过程中,决定积极回应众多香港市民表达的民主化愿望。因此,尽管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部分由功能组别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惟亦规定特区政治制度的终极发展方向,为实现行政长官及所有立法会议员的普选。
众所周知,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曾经尝试通过立法落实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但是在“七一”大游行后以失败告终。此后,国家安全立法成了一个敏感的政治课题,在市民对此担忧及恐慌的情况下,2005年以来历任行政长官都没有再尝试就第23条立法。
与此同时,基本法中有关“普选”的条文在1997年后的香港引发了争取民主的社会运动。在历届立法会选举的直选部分中获得半数以上香港选民支持的“泛民”不断向特区政府及中央施压,要求尽快实施普选。但当中央和特区政府最终根据基本法第45条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建议时,选举改革方案却遭到反对,并在2014年秋天引发违法“占中”活动,最终于2015年被“泛民”于立法会上否决。
对香港特区政府日益累积的不满及日益严重的政治斗争,最终导致2019 年“修例风波”的爆发,众所周知,即使政府宣布逃犯修订条例无限期暂缓立法、并最终撤回法案,但风波所引致的骚乱仍然持续数月,“黑暴”越演越烈。不少示威者以暴力挑战“一国两制”的“一国”底线。
中央研判形势后,认为“修例风波”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一些其他地方支持的“颜色革命”相似,中央于是在2019年10月底的中共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堵塞香港法律制度中缺乏国家安全保障的漏洞。因此,中央在2020年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中央随后于2021年又采取措施,以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方式,改革和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制度性保障,此原则是邓小平先生在1980年代末早已提出的。中央期望此项改革能结束困扰香港多年的政治动荡及恶性政治斗争、立法机关的长期“拉布”和行为“不合作运动”,以及“反对派”不断以把中央和内地“妖魔化”来争取群众支持的政治动员模式。正是这些现象,阻碍了基本法原有的高效率行政主导政府的设想的实施。
一些香港及海外舆论批评中央对港政策,指责中央政府违背“一国两制”及民主化的承诺;这些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本人相信,不论是在起草基本法时,抑或是实施《基本法》的过程中,中央均是出于善意。
例如,在起草基本法时,中央考虑到在中国内地,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有关禁止“反革命活动”的刑法条文,而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内地这些关于“反革命罪”的法律不宜在香港实施,因此,基本法便设有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以确保国家安全。
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提出国家安全法案,乃为履行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香港宪制义务。当时有关法案已获得英国御用大律师、知名人权法律专家彭力克(David Pannick)勋爵的认同,认为它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订明的国际人权标准。然而,“泛民”等“反对派”人士将这法案妖魔化并煽动公众反对,最终导致法案被撤回。尽管如此,中央仍然高度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从未指示2005年后的历任特首在任何指定的时间恢复第 23条立法工作。相反,即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就第23条立法履行其宪制义务,中央仍于2007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现普选而制定时间表。
本人相信中央于2014年提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亦是出于善意。不幸的是,由于违法“占中”及遭受立法会“泛民”议员的反对,选举改革未能实现。他们反对特首普选方案的理由是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不够民主,他们无视基本法第45条的明文规定,就是行政长官普选的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而中央提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的方案与第45条实属一致。
此后,不少“反对派”、“本土派”中的激进分子,开始偏离或挑战“一国两制”的“一国”原则。他们甚至在“修例风波”期间,大规模地、持续地诉诸暴力手段。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在“忍无可忍”、逼不得已下制定颁布香港国安法和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旨在引领“一国两制”的实践重回正轨。事实上,香港2019年的情况清楚地反映,“一国两制”的实践已经偏离正轨,并陷于前所未有的危机。如果没有中央坚决果断的行动,力挽狂澜,“一国两制”将无以为继。本人相信,大多数以香港为家的市民均会同意,在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之际,香港的情况比2019年更好。我们期望,在香港已恢复的社会及政治稳定能够持续,并在疫情过后,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更上一层楼,就是所谓由乱转治,由治及兴。与今天研讨会的其他讲者和在座各位一样,本人对“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的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