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长级公务员提出国籍要求,不单止是政治伦理问题,亦是现实迫切需要,更是关乎全面深入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重大问题。本文分享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以及回应部分的质疑。
在「修例风波」期间,反中乱港分子勾结外部政治势力,冲击立法会、围堵政府总部,大肆纵火破坏,意图发动「港版颜色革命」抢夺特区的管治权,在这一段重要危急关头香港市民看到特区部份政府官员在维护国家安全、捍卫特区管治权上缺乏政治担当,明哲保身,没有站出来坚决和政治恶势力作斗争。原因可能有多方面,其中一个是对高级公务员要求偏重专业能力忽略政治要求,例如国籍。这个深层次公务员制度缺陷,在关键时刻便暴露出危险弊端。
其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正加大对中国和平发展的遏止力度,针对香港部分高级公务员实施制裁。近日又有110名英国上、下议院议员联署,要求英国政府审查借口涉嫌违反所谓「人权」的中国官员、香港官员在英国的资产。如果一个拿著外国护照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首长级公务员,在制定和执行特区政策、维护国家安全的时候,面对其入籍国家对中国、对香港的制裁,他应该向哪一个国家效忠呢?举一个现实的例子,香港电台是特区政府向社会解释政策的官方的、重要的渠道,但先后有两任广播处处长,一个是美国籍另一个是澳洲籍,如果是风平浪静和平时期没有问题,一旦这些国家要制裁中国,他们应该如何自处?是否国安漏洞?这不单止是政治伦理问题,更是现实逼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央强调要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位置越高政治标准要求越高,管治者要做立场坚定的爱国者,是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们无论参加选举委员会或立法会选举,都要申报国籍和与外部政治联系并接受资格审查,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看不到有哪些国家可以让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高级职位。香港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首长级公务员人数少角色重要,是特区政府的领导层,提出国籍要求是应有之义。
有人指出,对首长级公务员提出国籍要求,涉嫌牴触《基本法》有关规定,因为《基本法》第101条只规定部分职级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是《基本法》没有规定并不表示不可以及不应该做。因此,对首长级公务员提出国籍要求,看不到有任何违反法律的地方。
有人指出,现时首长级公务员中有部份是外籍人士,如果提出国籍要求不利于吸纳凝聚优秀人才。无可否认,香港是国际大都会,需要广纳天下英才促进发展。但首长级公务员位高权重,回归初期容许外籍人士继续担任首长级公务员有助顺利平稳过渡,《基本法》亦容许可任用原香港公务员中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各级公务人员。但是,香港现在已经回归25年,为什么还没有培养足够的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担任首长级公务员。邓小平曾经说过「中国人的智力不比外国人差,中国人不是低能的,不要总以为只有外国人才干得好,要相信我们中国人自己是能干得好的」。如果想借作发挥外籍人才的作用,《基本法》亦有规定可担任政府部门顾问或专门和技术职务。如果他们愿意以香港为家,服务社会,更可以欢迎他们加入中国籍。
现时,特区政府对首长级公务员的管理,并没有与时并进,总结经验,既没有国籍或居留权要求,甚至表明无计划要求其申报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这在强调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背景下是否背道而驰?!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工联会理事长、立法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