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今日(5月25日)我提出的修正案,内容主要有三点,分别是尽快订立“没有保护罪”、制订虐儿罪行黑名单制度及检讨劳福局从中的角色。
首先是“没有保护罪”。“幸运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童年是人的成长重要阶段,不幸的童年会造成阴影,亦有机会为日后的社会带来更大问题。在一些传统的观念中,有时会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又会认为不插手别人的家事是美德,但在现今的社会,保护儿童不单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大众的共同责任,绝对不是“多事”或“八卦”。
“没有保护罪”的概念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与受害人同住或对其有照顾责任的人士,若察觉其有受严重人身伤害的风险,而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相关儿童,则需负上合乎比例的刑事责任。一直以来,年幼者往往不能表达自己被虐,甚至对成年人的行为不明所以,而旁观者又通常是施虐者的“熟人”,在许多时候亦会行使“缄默权”。每当执法机构展开调查时,就会面对各种搜证的困难。
事实上,“没有保护罪”在其他地方已不是新鲜的事物,如英国、新西兰、澳洲州份、美国州份等,均有订立相关的刑事罪行。英国甚至在前几年亦曾展开“Cinderella Law”,亦即“灰姑娘法”的讨论,对儿童施以情感虐待行为亦可视为刑事罪行。当然,外地的法例不能照样葫芦在本地立法,仍需视乎香港实际的情况并与各界讨论。但是香港保护儿童的法律的确不足。就此,希望新一届特区政府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没有保护罪”的条例草案展开立法工作。
单有法例的制订是不足够的,还需要有足够的资源,以及对社工、教师等人士有专业的培训。现时,“在学前单位提供社工服务先导计划”下,许多负责幼稚园的社工同事可能要在多间幼稚园来回工作,出现一个社工跑多间幼稚园。长远来说,还是需要做到“一校一社工”的条件,为儿童提供足够的资源防止虐儿个案。与此同时,在社工及教师的发牌机制中,需特别加强他们对“没有保护罪”的灵敏度及相关的责任感,令他们能够成为儿童保护网的重要一环。
说到发牌机制,修正案中第二个重点就是制订虐儿罪行的黑名单。其实,建议的虐儿黑名单机制与现时行之有效的“性罪行纪录披露制度”类近,建议与儿童工作相关的雇主可在应征者的同意下,向警务处查核其有否触犯过虐儿性质的罪行。虐儿罪行黑名单制度,只是在可查核的内容中加入虐儿罪行,在立法及执行上具可行性及操作性。
最后,修正案中特别提到劳福局及社署需检讨现时的机制,并需负上执行保护儿童政策的主体责任。如果大家还记得,我们的劳福局在童乐居事件暴发后,反应居然是“震惊”、“好震惊”、“非常震惊”。在既有程序上,当事件被视为“少见”、罕有,超出局长及官员的所谓认知范围时,局方对涉事机构可动用的监管方法,如调查、接管、终止运作及取消注册的安排,总是予外界进退失据的感觉,导致虐儿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局方未尽保护儿童责任,失职的人士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凡此种种,都是特区政府需要深刻反思、改革及问责的课题。
在处理儿童、妇女、青年、老人福利问题上,对比其他政策范畴是需要有较多的同理心,亦是最牵动社会情绪的议题。就此,期望新一届特区政府在处理福利政策时,能够勇于担当、有所作为、以人为本,让市民真正实在感受到特区政府良政善治。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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