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宗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具有涉港(澳)和涉内地因素,在大湾区背景下我们也可以把它归为「湾区案件」。法律上无可争议的是,两地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72条。香港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通过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方式确立,成文法依据为《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两地对涉外案件确立管辖权的规则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基于各种因素,香港A公司可能同时在广东法院和香港法院(在此以粤港为例)对香港B公司和深圳B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会产生平行诉讼的问题。平行诉讼本身在两地并不当然违反法律规定,部分平行诉讼案件的出现,是由于两地法律的权利救济不同,当事人为了更便利或者最大化地主张权利而为之;部分平行诉讼案件会出现重复诉讼和重复主张权利。此时案件被告可以「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为由申请停止一个正在进行的诉讼,这个原则在两地法域中都存在。根据香港现行的成文法和案例法,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以阻止重复诉讼的发生。内地没有禁诉令,在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方面,可以进行更多的探讨,比如将已经得到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域外判决书作为债务履行的凭证在内地庭审中予以确认等方式,以实现两地判决的兼容性。
在建立统一的冲突规范方面,内地和香港正在有序推进,比如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安排」)。但这个合作的面还可以更广泛一些,比如管辖方面和准据法确定规则方面。在建立统一的商事规则方面,我认为可以从特定领域以示范法的方式开始逐步推进,比如今次的模拟案例。如果模拟法庭所展示的交易类型是粤港两地一种惯常的交易模式,那么两地可以对审理思路和认定要件上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并使之法律化,形成样板案例、典型案例或示范案例法(model case law),或者由三地法院或研究机构共同编辑统一的案例报告(law report)。这样既可以直接促进三地交易的便利化,还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主体利用法域之间法律衔接上的漏洞以逃避法律责任。
从这些安排可以看出,两地司法合作的框架已经日臻完善。但从精细化合作的角度而言,在域外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过程中,两地对一些概念的理解可能不尽一致,对此可以考虑搭建可供常态化交流的平台,促进以案件(case)为核心的司法交流。比如「2019年安排」中规定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的条件之一是该判决不违反本地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两地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对此两地可以通过公布的案例法(reported case law)或者具体案例(case)来增进对各自的了解,使两地(三地)的判决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具有涉港(澳)和涉内地因素,在大湾区背景下我们也可以把它归为「湾区案件」。法律上无可争议的是,两地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72条。香港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通过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方式确立,成文法依据为《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两地对涉外案件确立管辖权的规则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基于各种因素,香港A公司可能同时在广东法院和香港法院(在此以粤港为例)对香港B公司和深圳B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会产生平行诉讼的问题。平行诉讼本身在两地并不当然违反法律规定,部分平行诉讼案件的出现,是由于两地法律的权利救济不同,当事人为了更便利或者最大化地主张权利而为之;部分平行诉讼案件会出现重复诉讼和重复主张权利。此时案件被告可以「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为由申请停止一个正在进行的诉讼,这个原则在两地法域中都存在。根据香港现行的成文法和案例法,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以阻止重复诉讼的发生。内地没有禁诉令,在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方面,可以进行更多的探讨,比如将已经得到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域外判决书作为债务履行的凭证在内地庭审中予以确认等方式,以实现两地判决的兼容性。
在建立统一的冲突规范方面,内地和香港正在有序推进,比如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安排」)。但这个合作的面还可以更广泛一些,比如管辖方面和准据法确定规则方面。在建立统一的商事规则方面,我认为可以从特定领域以示范法的方式开始逐步推进,比如今次的模拟案例。如果模拟法庭所展示的交易类型是粤港两地一种惯常的交易模式,那么两地可以对审理思路和认定要件上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并使之法律化,形成样板案例、典型案例或示范案例法(model case law),或者由三地法院或研究机构共同编辑统一的案例报告(law report)。这样既可以直接促进三地交易的便利化,还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主体利用法域之间法律衔接上的漏洞以逃避法律责任。
从这些安排可以看出,两地司法合作的框架已经日臻完善。但从精细化合作的角度而言,在域外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过程中,两地对一些概念的理解可能不尽一致,对此可以考虑搭建可供常态化交流的平台,促进以案件(case)为核心的司法交流。比如「2019年安排」中规定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的条件之一是该判决不违反本地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两地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对此两地可以通过公布的案例法(reported case law)或者具体案例(case)来增进对各自的了解,使两地(三地)的判决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