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国际安全体系和秩序遭受冲击,世界和平面临多元挑战和威胁。在此时代背景下,实施出口管制,既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也日益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2021年12月29日,中国首次发布出口管制的白皮书——《中国的出口管制》,全面展示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中国为世界谋求共同安全与发展作出的努力与贡献。
文| 北京 韩士德
白皮书阐明中国出口管制的立场与主张
出口管制是指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公正、合理、非歧视地实施出口管制,对于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国际和地区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出口管制工作,通过建立和执行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并积极开展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增信释疑,促进出口管制的国际协调、国际出口管制治理不断完善。
然而,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复杂形势,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不断抬头,逆全球化形势加剧,与之相随的是国际出口管制也出现了不和谐声音。例如,部分国家在防扩散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拼凑出口管制小圈子;一些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和无理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出口管制物项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等等。这些行为和现象不仅威胁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也对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干扰。
在混沌不明的全球大环境中,一部9,000余字的《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言简意赅地向世界阐明了中国在出口管制工作方面的立场与主张,彰显了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的决心和行动。
当今世界,各国日益成为命运共同体,各国安全相互关联、彼此影响。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努力建设与中国国际地位相称,同国家安全和利益相适应的出口管制体系。
中国主张,各国应当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切实维护符合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条约和机制的权威,创新安全理念,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特别是大国应当履行大国义务,展现大国责任担当,在出口管制领域推进国际共同安全,推进国际出口管制朝著公正、合理、非歧视的正确方向发展。
中国主张,在出口管制国际合作中更好地实现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进一步发挥国际协调合作和多边机制的作用,在出口管制国际协调中切实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妥善解决分歧和争端,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国际环境,使各国成为相互信任、平等合作的伙伴,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主张,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应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无理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在防扩散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甚至推动出口管制有关多边机制趋向歧视性和排他性。在全球化日益深入、新技术不断涌现的今天,各国既应对出口管制有关风险和威胁实施有效管控,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也要积极推动科技发展的普惠共享,不断增进全人类福祉。
中国持续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立足中国国情,又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不断健全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完善出口管制管理体制,持续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国对出口管制工作愈发重视,逐步提升出口管制法治化水平。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先后颁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加快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背景下,中国全方位加强出口管制工作,将郑重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以制度为基础,以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全覆盖、全链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构建设计科学、运转有序、执行有力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中国的出口管制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通用许可等制度,建立跨部门许可会商制度和两级管理模式,不断完善许可流程、丰富许可证管理种类、提升许可管理水平,有力促进出口管制物项合规贸易。此外,中国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执法机制,拓展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逐步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出口管制执法制度,有效打击出口管制违法活动,保障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完整、准确、严格实施。同时,中国高度重视出口管制合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多方联动”的原则,夯实法律基础,完善政策框架,开展宣传培训,推动出口管制合规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鉴于出口管制工作涉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多个部门,中国还积极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分工。例如,核两用物项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管理;生物类两用物项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管理;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工信部会同商务部进行出口经营者资质管理,工信部负责具体出口审查;军品出口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核出口由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会同其他部门管理。在此基础上,海关总署与相关管理部门紧密合作,依法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施监管,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风险防控、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
2020年,一部统领中国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在总结中国出口管制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对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制物项、适用主体和管制环节全覆盖。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衔接,层次分明、结构协调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为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推动出口管制法落地生根,规范企业经营,2021年商务部依据出口管制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的新特点,修订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并新增《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提供更详尽指引和场景化参考。与此同时,商务部还启动了出口管制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商协会、中介机构、专家智库等社会资源开展出口管制合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共同参与出口管制建设。
下一步,中国将继续推进出口管制法治化建设,抓紧完善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加快制定统一的出口管制清单,严格保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为国际出口管制的公正开放作出中国贡献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世界货物贸易和制造业第一大国,坚定维护有关国际条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稳定。同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中国积极开展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增信释疑、互学互鉴,为提升国际出口管制的公正性、开放性作出了贡献。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同年,中国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一贯严格履行公约义务。1988年,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本国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年,中国递交批准书,成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原始缔约国。2004年,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与该集团管制清单保持同步,定期修订出口管制清单。同年,中国还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举办五轮对话会,就导弹领域的出口管制制度、管制清单、执法情况及中国加入等问题进行交流和磋商。2020年7月,中国正式加入《武器贸易条约》,与其他缔约国一道完善武器贸易全球治理。
在中国看来,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应发挥核心作用,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的关系,保障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科技进步成果的合法权利。因此,中国也非常重视通过联合国及出口管制领域的多边机制,对全球性问题、突发性事件保持沟通与磋商,以促进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
2021年12月,在中国的倡议下,第76届联大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标志著在联大框架下开启了开放、包容、公正的对话进程,对维护各国和平利用科技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成果普惠共享、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安全挑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国际条约得到更加全面、平衡的执行,有助于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相关机制的成员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对话交流。
尽管当前国际风云变幻,出口管制工作面临著挑战和风险,但中国对外开放的初心不会变,同世界分享发展机遇的决心不会变。中国要做的是,增强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有效防范重大风险,著眼于更好地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与此同时,中国将继续担当大国责任,保持国际出口管制交流和合作,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加强同出口管制相关的多边机制沟通与磋商,与各国携手应对各种全球性问题,共同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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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国际安全体系和秩序遭受冲击,世界和平面临多元挑战和威胁。在此时代背景下,实施出口管制,既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也日益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2021年12月29日,中国首次发布出口管制的白皮书——《中国的出口管制》,全面展示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中国为世界谋求共同安全与发展作出的努力与贡献。
文| 北京 韩士德
白皮书阐明中国出口管制的立场与主张
出口管制是指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公正、合理、非歧视地实施出口管制,对于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国际和地区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出口管制工作,通过建立和执行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并积极开展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增信释疑,促进出口管制的国际协调、国际出口管制治理不断完善。
然而,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复杂形势,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不断抬头,逆全球化形势加剧,与之相随的是国际出口管制也出现了不和谐声音。例如,部分国家在防扩散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拼凑出口管制小圈子;一些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和无理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出口管制物项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等等。这些行为和现象不仅威胁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也对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干扰。
在混沌不明的全球大环境中,一部9,000余字的《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言简意赅地向世界阐明了中国在出口管制工作方面的立场与主张,彰显了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的决心和行动。
当今世界,各国日益成为命运共同体,各国安全相互关联、彼此影响。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努力建设与中国国际地位相称,同国家安全和利益相适应的出口管制体系。
中国主张,各国应当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切实维护符合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条约和机制的权威,创新安全理念,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特别是大国应当履行大国义务,展现大国责任担当,在出口管制领域推进国际共同安全,推进国际出口管制朝著公正、合理、非歧视的正确方向发展。
中国主张,在出口管制国际合作中更好地实现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进一步发挥国际协调合作和多边机制的作用,在出口管制国际协调中切实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妥善解决分歧和争端,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国际环境,使各国成为相互信任、平等合作的伙伴,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主张,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应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无理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在防扩散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甚至推动出口管制有关多边机制趋向歧视性和排他性。在全球化日益深入、新技术不断涌现的今天,各国既应对出口管制有关风险和威胁实施有效管控,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也要积极推动科技发展的普惠共享,不断增进全人类福祉。
中国持续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立足中国国情,又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不断健全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完善出口管制管理体制,持续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国对出口管制工作愈发重视,逐步提升出口管制法治化水平。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先后颁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加快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背景下,中国全方位加强出口管制工作,将郑重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以制度为基础,以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全覆盖、全链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构建设计科学、运转有序、执行有力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中国的出口管制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通用许可等制度,建立跨部门许可会商制度和两级管理模式,不断完善许可流程、丰富许可证管理种类、提升许可管理水平,有力促进出口管制物项合规贸易。此外,中国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执法机制,拓展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逐步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出口管制执法制度,有效打击出口管制违法活动,保障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完整、准确、严格实施。同时,中国高度重视出口管制合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多方联动”的原则,夯实法律基础,完善政策框架,开展宣传培训,推动出口管制合规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鉴于出口管制工作涉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多个部门,中国还积极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分工。例如,核两用物项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管理;生物类两用物项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管理;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工信部会同商务部进行出口经营者资质管理,工信部负责具体出口审查;军品出口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核出口由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会同其他部门管理。在此基础上,海关总署与相关管理部门紧密合作,依法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施监管,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风险防控、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
2020年,一部统领中国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在总结中国出口管制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对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制物项、适用主体和管制环节全覆盖。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衔接,层次分明、结构协调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为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推动出口管制法落地生根,规范企业经营,2021年商务部依据出口管制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的新特点,修订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并新增《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提供更详尽指引和场景化参考。与此同时,商务部还启动了出口管制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商协会、中介机构、专家智库等社会资源开展出口管制合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共同参与出口管制建设。
下一步,中国将继续推进出口管制法治化建设,抓紧完善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加快制定统一的出口管制清单,严格保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为国际出口管制的公正开放作出中国贡献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世界货物贸易和制造业第一大国,坚定维护有关国际条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稳定。同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中国积极开展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增信释疑、互学互鉴,为提升国际出口管制的公正性、开放性作出了贡献。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同年,中国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一贯严格履行公约义务。1988年,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本国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年,中国递交批准书,成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原始缔约国。2004年,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与该集团管制清单保持同步,定期修订出口管制清单。同年,中国还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举办五轮对话会,就导弹领域的出口管制制度、管制清单、执法情况及中国加入等问题进行交流和磋商。2020年7月,中国正式加入《武器贸易条约》,与其他缔约国一道完善武器贸易全球治理。
在中国看来,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应发挥核心作用,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的关系,保障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科技进步成果的合法权利。因此,中国也非常重视通过联合国及出口管制领域的多边机制,对全球性问题、突发性事件保持沟通与磋商,以促进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
2021年12月,在中国的倡议下,第76届联大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标志著在联大框架下开启了开放、包容、公正的对话进程,对维护各国和平利用科技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成果普惠共享、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安全挑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国际条约得到更加全面、平衡的执行,有助于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相关机制的成员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对话交流。
尽管当前国际风云变幻,出口管制工作面临著挑战和风险,但中国对外开放的初心不会变,同世界分享发展机遇的决心不会变。中国要做的是,增强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有效防范重大风险,著眼于更好地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与此同时,中国将继续担当大国责任,保持国际出口管制交流和合作,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加强同出口管制相关的多边机制沟通与磋商,与各国携手应对各种全球性问题,共同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