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黄汝荣
香港虽已回归祖国20多年但不少带有殖民地色彩的不成文习俗或制度却挥之不去,这些陋习看似只影响著法律圈中人士,但其实却损害著民生,削弱著国家尊严,但法律界中人鲜有把这些事实宣之于口。
就说说事务律师(律师)与大律师(大状)划界分家的制度吧。当市民卷入一些不懂自行处理的诉讼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便得跟随英国习俗,需同时聘用律师及大状进行控诉或抗辩。这种“双师”处理同一案件的制度,源自古英国时代,当时律师舆大状的分工十分鲜明,前者专责在文书上发挥所长,负责以强而有力的笔锋草拟状书、证词等之后才把案件转介予大状接办,而大状的专长在于能在法庭上发挥其雄辩滔滔的辩材。再者,往日唯独只有大状才享有在较高级别法院的发言权,律师的发言权则被拒诸庭外,因此,律师不能代表客户在庭上抗诉。由于律师舆大状各自的功能有其局限性,故当时“双师”制度有其宽际的需要。
但时移势易,在较高法院的发言权,现今已非大状独有的权利,不少律师同样可以在高级法院享有发言权,为客户打官司;反之,不少大状在文书处理上亦胜任有余,诉讼工作现今根本可由律师或大状一人全力承担,毋须继续沿用对消费者不利的“双师”制度。把律师及大状“两大家族”合而为一,其实在不少国家早已盛行多时,废除此制度可令客户省却支付“双师”费用,实有利于民。
每当一些制度因不合时宜又或存有漏洞而需予改革时,总有人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谬论予以阻止,反对弃用“双师”制度者往往抬出“一国两制”来大做文章,指香港特区的法制受基本法保障,不得更改但“两制”的意思,是指社会主义及资本主义之分而已,与法律界圈内的风俗习惯根本不能混为一谈。基本法虽然保障司法制度不变,但律师及大状界的习俗或制度不单可以改,亦应该与时并进,以国为尊,以民为本地改,那些戴著假发,形态上恋殖媚外的习俗,也应是时候废除了吧。
过往亦有一些法律界习俗,是在没有公众压力下,由法律圈内人士自行改革的个案。从前,大状的专业守则订下,当客户需要聘用御用大状(现称资深大状)时,客户必须要同时多聘用一名大状作为副手,该副手亦需按例规定,向客户收取相等于御用大状的2/3费用,故被为2/3 守则(two-thirds rule)。换言之,客户虽非法律圈中人士,但要打官司嘛,便得在无可选择下,受到大状圈中的习俗所约束,需支付律师、资深大状及副手大状的三重费用,才能求得御用大状接办案件。由于这制度令客户需承担大诉讼费用,令不少御用大状受聘的机会大减,在收入受影响下,主宰著大律师公会如何运作的御用大状,便鼓吹把此守则废除,这例最终在大状圈内无声无息地消失,自此之后,御用大状的“生意”顿时滚滚而来,入息大增。从此实例中可见,法律制度或习俗不是不能改,改革后是谁有所得益才是重点。
近日内地容许特区的律师及大状在大湾区九个城市内执业,前题是必须通过一些考试及培训,当时投考者有来自特区的律师及大状,他们日后在内地执业时,预料不会坚持盛行于中国香港的“双师”制度,也不会坚持头戴假发的风俗吧?
作者系国际法商精英会荣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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