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〡邓凯 朱国斌
深港融合面临跨境纠纷
深港「双城记」是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香港方面,构建「北部都会区」的城市空间战略通过本届特区政府最后一份施政报告予以订明,「北上」与深圳增进融通反映出香港发展策略与取态终于有所转变,表现得更加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当然也是香港回应深圳要求合作善意、自身持续与深度发展之必然。诚然,这是相当务实的考量,毕竟在更早前,深圳方面就已积极制定系列产业政策,明确提出「向南」加强与香港的交通基建连接,口岸经济模式治下的罗湖先行区、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等建设也将率先按下「加速键」。类比契约关系中的「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双向奔赴」与「交互嵌入」由此构成深港合作的最新主题词。
探索「示范法」可适用性
深港「双城三圈」的新都会格局在规范意义上应当是某种超越行政区划的紧密空间组织关系,强化流动、增进融合是当中的最大本分,然而这一相当宏伟的发展战略可能掣肘于一道由「一国两制」所形塑的地理及制度界限。一方面,深港两地往来属于跨边境通勤,有明确的出入境查验要求,这直接导致人员要素流动绝非全然自由畅通;另一方面,制度界限所造就的「差序格局」则全方位地加剧了跨境合作的难度。尤其当深港融合语境下的经济社会交往与民商事法律交互频密必然带来各类跨境纠纷的增长,如何设计、完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以契合新型城际合作的现实需求就成为当务之急,至少,这代表了大湾区规则衔接的重要枝干。
老生常谈与未雨绸缪
主张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动议并非囿于当下之困,其自始至终贯穿在深港合作乃至整个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并以显著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制度现实或称为法律困境作为立论的起始点。概括地讲,两地融合以及深港都市圈打造所需的法律基础仍呈现出较为典型的国际私法特点,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严苛地遵循主权国别之间的强度标准(尤其当牵涉宪制性法律争议、刑事法律与管辖冲突、国家豁免与国企豁免制度差异等问题),该种现状实际上是由「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等政治安排所决定的。例如司法救济担任定争止纷的首要机制,其在跨境及跨制度边界的情形下就当然地被区隔为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平行诉讼、法律查明、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实体及程序性安排。一个极为朴素的认知在于,深港双方亟待透过某种路径逐步解决因法域与法制差异所带来的法律冲突秩序,这一推论实际上受建设深港都市圈和大湾区共同市场的任务驱动。对此,本文拟提出以下思路:
一是探索区域示范法(Model Law)的可适用性。不拘泥于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示范法的价值内涵在于放大法的示范力功能,即在同一法律蓝本或法律公约下,不同法域及其法律主体分别采用、借鉴相同或趋同的民商事规则体系,从而促进融合与制度协同。示范法的规范性优势无疑是,其首先建基于对既有法律秩序充分保持接纳、恪守与谦抑,相较于由上位且权威立法主体采取国家立法的「硬法」模式,即制定全国性法律并透过特区本地立法予以实施,其灵活度和性价比明显为甚。
其次,示范法在法理上一般被视为对标的区域内民间法与习惯法的经验总结与共同规则再造,之于跨境纠纷化解这一命题,则有助于吸纳并反哺包括谈判对话、协商斡旋、调停调解以及仲裁在内的替代性争端解决实务成果与制度实践,进而有机会发展出独属于大湾区的法律文化共识与跨境生活方式认同。
第三,大湾区示范法不无学理主张及实践史。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韩德培、黄进等法学大家就多次提出过关于制定内地(尤其是立足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的立法建议。实践层面,内地的《仲裁法》(1994年制定,2017年修订)与香港《仲裁条例》(2011年)在相当程度上都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立法示例渊源。诚然,一部符合深港融合禀赋的区域示范法应交由两方共同草拟,对此,深港跨域共设机关可担任立法议案发起的适格主体。(参见邓凯10月22日「法政新思」文──「共设共管:深港口岸经济带的组织法创新」)
二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相较于定性为成文法渊源的区域示范法路径聚焦司法援引并试图分配权利义务,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驱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更值得鼓励,更具可行性,一则因为非诉模式通常处于未介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链条最前端,对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区际冲突起到了明显的缓冲作用,也凸显出「用尽救济」的法哲学取态。更重要的是,基于便捷性与效率性的价值导向,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已然经历了从平行诉讼到仲裁裁决再演进至调解中心主义的范式变迁。可以预见,更多的深港跨境争讼案件将通过推动调审衔接的方式加以解决,其中既涵盖在诉讼各个流程中由法官主持、主导完成的调解,也包括两地法院对当事人自主调解结果或「内地─香港」联调中心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研设大湾区商事法院
三是在深圳筹划设立大湾区商事法院。在大湾区跨境纠纷解决的破题上,设立商事法院始终是最规范的且最吸引人的模式选择,也呈现为一种相对「硬核」的制度设计。法域多元与统一市场之间的内在张力可透过权威的司法平台架构予以消解,该主张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于今年全国两会提出。
沈德咏认为,在深圳搭建商事法院的司法规则衔接平台有助于落实对跨境民商事行为的规制与调节。具言之,大湾区商事法院具备较内地普通法院而言更大的管辖范围与法律适用范围,允许港澳法律适用及港澳律师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扩大法官选任范围,借鉴香港法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聘请港澳退休法官、现职法官担任非常任法官以彰显更明确的普通法心智与国际法治成分。大湾区商事法院的法定职能也包含统筹其与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关系,推动成立一站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中心,等等。
商事法院的设立需经全国人大授权,其定址深圳的政策意图继而可合理证成:被赋予先行示范及综合改革实验使命的深圳享有以清单式批量申请授权的政治能量,来自于国家意志的强力保障无疑是商事法院方案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所在。事实上,深圳前海法院已经运作多时,并且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被考虑改造建成能够履行这一使命的大湾区商事法院。
跨境数字法治的未来想像
深港融合既是空间联动,又关乎制度共建,这实际上把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命题置于法律地理学范畴下全面审视,同时更应谋求某种法律性与空间性兼备并相互交错的「叠接」/「拼接」(Splice)关系作为可预测的稳定秩序。窃以为,数字技术可部分承担解决跨境流动不足,升维协同治理质效,重塑湾区法治形态的赋能角色。
囿于篇幅限制,本文在结尾处仅做设问如下:第一,由互联网技术加持的线上纠纷解决(ODR)平台会否成为未来深港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流形式?第二,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信任穿透、鉴证确权、分布共用等技术特征能否有效补强多元法域之间的法律协同,以及如何更精准地应用于跨境司法诉讼中的采信、证据固定、文书交换等程序环节?第三,大湾区商事法院可否衍生出智慧法院样态,以及在智能化裁判、智能法的撮合下,普通法系和成文法系会否实现某种趋同?第四,当下火出天际的「元宇宙」概念能否再造有关场景并为大湾区融合的时空提供最终极的法律想像?想像与创造的空间是存在的。
作者分别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公法与人权论坛客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