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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评论: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日期: 2021-11-01 来源: 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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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萧 平


“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重要特征,回归后中央政府没有向特区政府派一官一吏。但“港人治港”与高度自治一样,都有特定的内涵和边界。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港人治港”必须是爱国者治港。


爱国是硬要求


邓小平讲,“‘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人是“爱国者”?邓小平给出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讲这段话的时间是1984年,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最初的设计中,爱国者治港就是硬要求。基本法第104条规定,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等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这是爱国者治港的一个具体体现。


“爱国者管治”是国际通则,没有哪个国家会把国家或地方的管治权交给不忠于自己国家的人。各国对公职人员均有政治效忠的要求,英国法律规定“卖国者”不得参加议会选举。同理,中央绝对不会允许不爱国乃至与中央对抗的人掌握特区管治权,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必须是坚定的爱国者。


这些年,一些反中乱港包括“港独”激进分子通过选举进入立法会、区议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等特区管治架构,阻挠政府施政,抗拒中央管治,损害市民福祉。他们公然提出“揽炒”策略和步骤,企图夺取立法会和选委会过半议席,最终夺取特区最高权力。这种状况暴露出特区选举制度的漏洞。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的核心要义,就是用法律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落到实处,并最终形成符合香港实际、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


根据宪法,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选举制度是特区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特区管治权,必须在中央主导下制定和完善。中央出手是慎重的,以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避免出现以往政改讨论陷入无休止争拗的现象。


实现行政主导


除了确保爱国者上位,并通过健全资格审查,防止不符合爱国者标准的人进入管治架构外,完善后的选举制度还有更多的改进。比如,适应香港多元化特征,调整功能界别组成,更好地体现均衡参与,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又如,由同一个选委会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和部分立法会议员,选民基础有共同点,有利于行政与立法的沟通,实现行政主导,提高施政效能。


完善选举制度并不排斥持反政府意见的人,只要符合爱国者标准,都有机会参选。完善选举制度也没有改变基本法确定的双普选目标,未来仍会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原则和路径,循序渐进走向普选。


来源:大公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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