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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勇:华人民主书院在港间谍活动说明23条立法刻不容缓

日期: 2021-08-26 来源: 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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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〡杨华勇


政务司司长李家超8月5日表示,23条本地立法事在必行,他透露新法案将重点研究打击间谍活动等;在罚则方面,参考外国的国家安全法例条文及判刑,以及《香港国安法》实践下的法庭案例。


《基本法》23条订明,香港需就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在港进行政治活动、香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等七个范畴自行立法,当中部分禁止行为已由去年6月30日生效的国安法规管。李家超在访问中指出,国安法已可处理遭如颠覆、煽动部分,但仍有其他行为未能涵盖,这正是当局需要「强化」的方向,以便本地立法能处理最特殊的情况。


警方国安处8月25日首次根据《香港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附表五的权力,针对境外代理人。对于何谓外国政治性组织代理人的法律定义,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附表五有明确定义,(一)受外国政府或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指使、监督、控制、雇用、补贴或资助,或收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金钱或非金钱报酬;(二)为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的利益而进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动。而台湾代理人自然是指台湾当局和台湾政治性组织。


与支联会关系密切的组织包括华人民主书院,符合外国代理人的定义。华人民主书院于2011年5月在台北创立。创办人是王丹,何俊仁、陶君行和郑宇硕等是书院的董事。2012年4月1日,「华人民主书院」董事王兴中发电邮给何俊仁、陶君行和郑宇硕等一众董事,告知书院向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NED)的拨款申请已获批准,金额四万五千美元,使用要符合NED提出的规定,换言之,华人民主书院直接受NED的控制。


华人民主书院在港间谍活动深且广。头戴华人民主书院及支联会两顶帽的何俊仁、陶君行及王丹2012年在台湾,与蔡英文饭局;而民进党中常委,前台湾交通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林佳龙更是华人民主书院创办董事;书院更与民进党「中国事务部」互设办事机构,书院活脱脱是民进党在港的代理人。


郑宇硕另与NDI的时任香港部主管薛德敖联系,收受资金搞乱港「假民调」,2012年资助戴耀廷46万元发展「门户」煽动学生鼓吹揽炒派的所谓「普选」诉求。2013年郑宇硕与一众书院骨干,到台湾「拜会」协助泵水的民进党总部,台媒高调拍摄郑宇硕等书院骨干,在蔡英文面前,低头哈腰,唯命是从。


2014年违法「占中」前,华人民主书院邀请民进党创党成员、「台独」分子简锡堦来港举办多场「非暴力抗争训练营」,培训「占中」骨干,时任香港专上学生联会秘书长周永康,以及曾到美国出任NED研究员的前民阵副召集人杨政贤,正是书院培训的「占中」骨干,当时二人出席2014年7月书院的筹款晚宴,兴奋致辞:「『非暴力抗争训练营』都系书院教晓我哋!希望中、港、台三地人团结对抗中共政权、打场胜仗」,结果一班受培训的年轻「烂头蟀」向前冲之下,酿成79天违法「占中」。


违法「占中」事败,支联会、华人民主书院等代理人在2019年卷土重来。2019年维园活动前夕,何俊仁、王丹等高举支联会与华人民主书院两个牌头,在台湾以联合举办之名举办一个所谓「中国民主运动的价值更新与路径探索研讨会」,出席者包括吾尔开希、杨建利等海外反华分子。「华人民主书院」、「基进党」、「台湾人权促进会」、「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台北长老会济南教会」等组织并且协助乱港分子滞留台湾。


从世界主要大国的立法实践看,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已经成为一种通例。如美国、俄罗斯、英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都出台了反间谍法案(美国《反间谍法》、俄罗斯《叛国罪法案》、英国《官方机密法》、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特别是美国的《反间谍法》已有近百年历史。香港也有必要遵照国际通行做法,以23条立法的方式,专门对反间谍工作进行固化和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不直接引入香港的情况下,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势在必行,新法案重点研究打击间谍活动等。现有官方保密法虽有针对间谍活动条文,但当年网络活动并不流行,都是传统实体行为,现在很多属虚拟、网络、数码方面的情报及国家机密。李家超指,「需要在研究立法过程时,去强化处理外国情报单位窃取国家机密,看看条文是否充分,这当然是法律研究的其中一个重点。」「这些手段很可能在新法例需要研究,会否要有条文去有效针对。」


新法案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查验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的检查检测权等。


23条立法反间谍工作,要规定警方国安处及其工作人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个人的资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在反间谍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香港间谍活动的突出特点,就是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间谍情报机关如华人民主书院的活动有著高度的专业性,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此外,坚持积极防御,这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23条立法反间谍工作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允许任何境外政治势力对香港从事任何破坏活动。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湖北省政协常委、香港中华总商会副会

编辑:张桔馨

审稿:黎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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