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国旗
香港首宗《香港国安法》案件,法庭终于颁下裁决。首位《香港国安法》被告唐英杰,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罪罪成,高等法院判其入狱九年及停牌十年。唐英杰罪成固然受到应得的惩罚,更重要的是,此案确立了国安法的审判原则,亦明确裁定「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的「港独」性质,对日后同类案件判决具有指导性及约束作用。
在黑暴乱港期间,揽炒派打著「光时」口号,肆意打砸破坏,令香港陷入乱局。「光时」已成揽炒派的象征,更被普遍认为是宣扬「港独」的政治主张。《香港国安法》在港实施后,立即震摄分离「港独」主义者,当中虽有不少人狡辩称,口号中不含「港独」主张。今次法庭判词,就正正让这班人吃了一记重重的闷棍。
法庭判词指出,被告驾驶插有「光时」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希望吸引公众关注,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号带有将香港分裂出祖国的意思。在这个案发情境下,「光时」标语能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加上即使是辩方专家证人,亦未否认口号具有主张分裂的意思。判词不单确立「光时」的「港独」性质,更确认了利用「光时」口号,煽动分裂国家,属于触犯国安法的罪行。
今次裁决,已清楚地向社会传达,「光时」口号是带有「港独」性质,厘清了法律红线。希望这次裁决会让年轻人明白,随意叫喊、宣传「光时」口号,会被视为分裂国家,绝非「英雄」的举动。触犯《香港国安法》,是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的,就如唐英杰一样,人生最珍贵的九年,需要在狱中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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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新界社团联会(新社联)副会长
编辑:张桔馨
审稿:黎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