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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 I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由于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构成香港的宪制和管治基础,香港基本法又是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又经由宪法明确规定,一般人总是简单以为,在香港回归后,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在逻辑上应当没有问题。但熟悉香港问题的人却看到,港英当局对中共的歪曲和扭曲依然存在,尚未完全消除。香港不少官员和市民对中共在香港「一国两制」下的地位仍有不少误区,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虽然领导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并没有领导在「一国两制」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香港特区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共产党的地位和活动;中国共产党在香港没有注册,仍然是一个「非法性」组织;在香港特区可以「骂」共产党;主张「结束一党专政」并无不可;爱国不等于爱党等谬论等。这都是须深入分析并从根本上加以澄清、正误的问题。
一、宪法对共产党的
有关规定的要义
2021年7月4日,香港举行电影《1921》首映礼。图为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梁振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紫荆文化集团总经理文宏武等主礼嘉宾合照
确定共产党法律地位的依据是宪法,宪法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有关规定的要义主要有:
(一)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虽然香港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下的资本主义制度,但社会主义仍然是中国的根本制度,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所加上「特色」两个字,「特」有多种表现,其中包括国家局部地区实行的资本主义,中国共产党也领导了回归后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局部的港澳地区。这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党只领导其本国全部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区别的。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特征。根据宪法序言和其它条文的规定有以下五点:
一是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该序言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虽然这都是历史性的陈述,但确是事实性的陈述,对该等事实的阐述,不论在历史典籍和教科书上,都不得有与之相矛盾的表述。
二是宪法序言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这说明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艰巨性;说明了中国革命和建设是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说明了中国革命和建设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三是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又明确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中国各族人民的领导力量、指导思想并没有改变,但将与时俱进。
四是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说明中国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宝之一的统一战线还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五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在局部地区设立若干个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有关制度可以由全国人大制定;宪法第62条第14项还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三)国家要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进行斗争。宪法序言指出:「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意味著,国家也要与敌视和破坏共产党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何行为作斗争。
(四)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宪法序言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所谓宪法尊严和宪法实施,就包括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的共产党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在香港的活动和法律地位得到宪法的保障。
二、中国共产党是否要在香港注册
2021年7月4日,市民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的「百年伟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主体展览」上参观
香港有人认为,由于中国共产党没有在香港注册,所以是非法的。这是错误的。香港特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也并没有注册,并不影响其合法性,也没有发生非法性的问题。对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特区合法存在提出责疑的人,根本就不懂得宪法和法律,也不懂「一国两制」。中国共产党是得到宪法序言和条文认可并具有重要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在香港特区,否认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包括「一国两制」的作用和地位,就是否认了中国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否认了中国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就等于否认了香港「一国两制」以及香港基本法;否认了香港「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就是否认了香港特区的存在及其一切法律制度。
依法注册虽然是香港政团设立的要件,但却不是中国共产党是否设立的要件。从宪法对共产党有关规定的要义可以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中国人民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进步。香港的「一国两制」也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演进而来的。对国家宪法认定的共产党要求在香港特区注册才能得到承认,这就好比要求太阳和月亮像家用灯泡一样在香港的电器铺头出售一样可笑。这样的例子,也可以适用于香港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认定的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和法院一样,要求该等机构进行注册也一样可笑。
中国共产党没有也不必要在香港特区注册,这不等于说,在香港的社会团体、组织和实体就不必注册。香港的所谓政团大部分都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少部分是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少部分是未作任何注册的。但注册并非是香港有关实体能否存在的条件。注册仅仅是形式要件,在香港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任何实体的合法性,不但取决于是否注册,还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其行为不合法,也有可能被取缔。但在香港特区,未作任何注册的组织并不影响其存在。但如该等社会团体、组织和实体注册后实施了非法的行为,则可能被禁止或取缔,会被认定为非法组织。
除了注册之外,香港特区还有不少法定机构和组织,是不必注册的。例如:香港机场管理局、香港医管局、香港各大学,也都是法定机构;又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回归前是一个政府机构,属回归前的司级官员金融司管理,但在后过渡期却被港英当局修改为一个法定机构。
中国共产党是宪法认可的组织,不像一般社团需要注册。好像香港特区政府也是香港基本法认可的,不发生合法性问题。中国共产党是否进行公开活动,这是共产党内部的问题,不必要向别人交代,这样做并没有违宪。同样地,如果共产党在香港进行公开活动,甚至在香港执政,不应该有法律上的障碍。在法理上,经过内地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时间,共产党是否有能力领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已经没有悬念,恐怕也没有人有怀疑。只是由于共产党还没有领导资本主义地区的实践,为了避免被人误解为「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不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中国共产党还不在香港公开活动,并非在法律上有什么禁止性的规定、在逻辑上有不可能的情况。中国共产党没有在香港注册,并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当然,共产党的行为仍然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国两制」的有效期限内,在香港实行资本主义。
三、在香港特区可否「骂」共产党
骂人到底属于言论自由,还是犯罪的范畴,要从法律上分辨。香港基本法第39条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的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这是保障并限制言论自由的国际标准,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可以受到法律上的限制。
有人认为,在香港骂共产党,是邓小平允许的。在香港,「可以骂共产党」的话确是邓小平讲过的,他在《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里的原话是:「1997年以后,台湾在香港的机构可以存在,它们可以宣传『三民主义』,也可以骂共产党,我们不怕他们骂,共产党是骂不倒的。但是在行动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制造混乱,不能搞『两个中国』。他们都是中国人,我们相信,他们会站在我们民族的立场,维护民族的大局,民族的尊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对此,有必要搞清楚以下几点:
(一)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邓小平的话不是法律,也不得有超越宪法和刑法的功能。
(二)对邓小平的话,不能断章取义。邓小平的话是对台湾在香港的机构而言的,还有不能在香港制造混乱、不能搞「两个中国」和维护民族立场、民族大局和民族尊严三个限制条件。这是邓小平考虑到历史上国共两党对立斗争、在国家统一前采取的宽容措施。但这并不意味著,在香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骂」共产党,可能触犯香港的诽谤罪,还可能触犯香港的其他刑事法律。
(三)对骂共产党是在言论自由的范畴,还是犯罪的范畴,应当根据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来判断。需要考察香港法律上有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而该等限制性的规定是否通过法律规定,并基于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的理由。
四、在香港叫嚣「结束一党专政」是否触犯刑律
对「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中国并不实行「一党专政」,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共产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二是香港主张「结束一党专政」的人,其实就是要在中国结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要结束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中国的根本制度,就是要消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一最本质特征。在2018年修宪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2020年香港国安法制定后,「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不但违宪,还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是对已经付诸行动的犯罪而言。即使未付诸实际行动,也没有成功的可能,也可能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的「叛逆罪」;第3条的「叛逆性质的罪行」以及第9-10条的「煽动罪」也都可以惩治。前者是没有时效的,后者受到时效的限制。
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就触犯此罪。该款规定了该罪的四种行为:「(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依法履行职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结束一党专政」中的「结束」两个字,是修辞学上的问题,实质上就是「终结」或「终止」,再说白一点,就相当于推翻、破坏国家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如有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坏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就触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香港国安法第22条);如果有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的,就触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香港国安法第23条)
香港有人认为,主张「结束一党专政」者,并没有能力结束一党专政,只是说说罢了,不必过于较真。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没有能力结束一党专政,实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只是一种未遂的犯罪,不能排除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即使没有采取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也完全可能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结束一党专政」不能与骂共产党划上等号,前者可能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后者却未必触犯该等罪行,但随便谩骂共产党,却可能触犯香港特区法律中的「诽谤罪」或者「煽动罪」。
五、爱国与爱党的关系
香港邮政于2021年7月1日发行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题的特别纪念邮票。图为样本
在中国,爱国和爱党的关系比较复杂。由于复杂,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就容易产生误区。这个误区的核心就是把爱国与爱党分离;爱国不必爱党;进而把爱国与爱党对立起来。其根源就是以西方国家和执政党的关系来看待中国。世界各国国情不同,西方国家的爱国不必然爱党,党和国家未必是同一个概念。美国人据说很爱国,但爱民主党的,不爱共和党,反之亦然。前苏联的社会经济民生搞得并不好,与苏共领导无方不无关系,爱苏联也不等于爱苏共。但在中国,情况就完全不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紧密与共产党联系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命运共同体。党和国家通过宪法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了党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国家政策与党的政策是协同的。宪法序言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还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第1条第2款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爱党和爱国是不可能分割的,割裂了就会出现难以克服的矛盾。
这种现象可以以中国宪法的任务性来解释。尽管中国宪法也有与西方国家宪法相同的内容,例如: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和人民权利义务等内容,但中国任务型宪法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所没有的。西方国家的宪法理论可以覆盖西方国家宪法的共同内容,但对中国宪法所具有的特殊内容,主要是中国宪法提到的任务型及其相应的政治体制,是该等宪法理论所难以甚至不能覆盖的,反之亦然。这不等于说西方国家的宪法没有任何任务,但与中国相比较,可谓小巫见大巫。
2018年4月21日,在「国家宪法高端论坛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8周年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乔晓阳发表了《树立宪法观念和意识,正确贯彻落实基本法》讲话,他说:「我认为最重要的,其他国家宪法尤其西方国家宪法通常不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而且从内在逻辑上讲,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是由这个根本任务决定的,从而形成了我国宪法与许多国家宪法的重大分野。」简而言之,中国宪法是任务型的宪法,与西方国家非任务型宪法有显著的差异。
所谓任务型宪法,就是在宪法序言和条文中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和发展方向。世界上任务型宪法极少,完全没有任务的宪法也极少,大部分宪法都是带一点任务的。举例如下:《美国宪法》序言说明「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共同防务,并谋求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德国基本法》序言明确「致力于和平」;1874年《瑞士宪法》第2条规定:「联邦的目的是,对外保障祖国的独立,对内维持安宁和秩序,保护各州的自由和权利,并促进共同繁荣」;1958年《法国宪法》第1条第1款强调共和国是「共同体」,第2款又说明「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日本宪法》序言承诺「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还强调「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等等。上述任务泛泛,都不如中国宪法的任务来的具体。
宪法序言明确地宣告:「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大致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体系基本健全,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从短缺走进宽裕,从贫困迈向小康。国家建设成就巨大,科技进步一日千里,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提高。这要归功于中国宪法的任务型。而中国任务型的宪法之所以取得成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果,是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性纲领分不开的。在广义的国家、不是狭隘的国家,不是局部或部分的国家的情况下,爱国不能过于简化为热爱文化习俗深厚的中国、热爱山川美丽的中国、热爱历史久远的中国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发展和进步。可以说,热爱中国,就是热爱共产党领导的中国,这样爱国和爱党就可以统一或一致起来了。
本文发表于《紫荆论坛》2021年7-8月号第8-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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