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成员日前出席了在香港高等法院举行的国家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专题讲座,该讲座是香港司法学院未来一至两年举办有关内地最新司法及法律发展一系列讲座的首课。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香港法律界尤其出任法官的,经常有以下盲点:
1)未能深刻了解宪法和基本法的法理逻辑,认清中央与香港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基本关系,搞清楚「一国」是「两制」的前提,这是对本港法官、律师和大律师的基本要求。
2)由于上述盲点,故往往会视基本法内本已清楚列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为「干预香港司法独立」,甚至曾多次搞所谓法律界黑衣静默游行;这完全是不可理喻的,是对基本法条文的蔑视。其潜台词是:不尊重「一国」,不承认基本法源自《宪法》,不承认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3)把香港视为「民主自由」乌托邦,几乎凡是涉及示威人士(其中也包括黑暴)权利的,法官裁决便会向这些人士倾斜,对执法中的警察的人权、私隐和家人安全,一概不顾。这其实有违普通法「合符比例」及「平衡各方权益」的传统。以下事例更好说明香港法官那种视「广大社会安宁」远低于「个别示威者权利」的心态。2019 年11月香港法官竟然裁定特首使用《紧急法》来立《禁蒙面法》违宪,这种置社会安宁于不顾的裁决,充分反映司法界那种「人权无限大」的错误观念。
4)对「国家安全」不屑一顾。英美被视实行普通法的圭臬,但英美的法官对「国家安全」是十分重视的。以践行美国宪法的「人民通讯权利不受侵犯」的斯诺登为例,他被美国行政当局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作全球通缉,但美国司法界从来不置一词,不会把「民主自由」、「宪法赋与权利」放至无限大来同情斯诺登。倘若此事出现香港,大律师公会还不闹翻天?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早前大力呼吁司法改革,直指本港法院向来没有引领普通法适应「一国两制」原则,甚至允许香港律师固守浮夸繁文缛节,变相侵蚀香港法治。烈官更出了多本精彩的书籍,向公众讲述香港个别法官及律师的行为如何侵蚀普通法,值得一读。
说了这么多,但大家可知道香港的法官一般都是大律师出身的。故此,笔者不禁要问:「香港律师会理事会上课了,大律师公会理事会呢?」当然在那位英国「反华政客」夏博义的带领下,要大律师公会理事会来上《宪法》和基本法的课程,并服膺其「『授权』与『被授权』的基本关系」,应会令这群「黄上脑」的大状们感到十分别扭呢!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前新闻统筹专员、公关顾问
来源: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