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志祥
前年的8月18日,民阵获警方批准在维园举行集会,但主办方却节外生枝,以「流水式集会」为名,呼吁进入维园的示威者「自行离开」。主持人高呼「如果铜锣湾走唔到,我哋就去湾仔走;湾仔走唔到,我哋就去金钟走;如果金钟走唔到,我哋就去中环走」,更派出黎智英、李卓人等反对派头面人物带队前往中环。种种证据都显示这是一场非法游行。日前,有份带领示威者离开维园的9人被区域法院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并被判处监禁式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是次被判刑的人士中,有3位是重量级法律界人士,包括本港「最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大律师吴霭仪以及事务律师何俊仁。三人亦曾长期担任立法会议员等公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三人这次都是首次被判刑,再次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和背景,若果犯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判决后,获准缓刑的几名被告在法庭外再次狡辩,称游行是宪法权利,法庭判刑过重,疑似是「受到国安公署施压」;警方在游行当日对「流水式集会」没有采取执法行动,却在半年后才进行拘捕和检控,是「政治打压」。但基本法第27条所赋予市民的游行集会示威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顾警方反对举行游行,即使没有发生暴力,也属于未经批准的集结。警方作为执法机构,只要有人犯法,无论时隔多久,都应执法。批评警方在游行当日没有警告或指示,却时隔半年进行拘捕,纯属无稽之谈,也是妄顾法治的言论,绝对不符合他们作为法律界人士的身份。
「犯法就系犯法」,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法庭判决距离非法游行之日已经超过一年半,违法者终于承担了责任。是次法庭的判决,对社会各界都是一场法治教育,对那些妄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而言也是巨大的警示。政治绝非法外之地,揽炒派政客必须好自为之!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新界社团联会会长、立法会议员
编辑:潘丽丽
审稿:黎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