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常 乐
全国人大通过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以来,美、英、日以及欧盟都祭起「双重标准」,污蔑决定违反香港基本法及《联合声明》,压缩香港民主及人权云云,并威胁对中央及特区作出进一步「制裁」。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与内容,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而西方对中国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特区选举制度横加干涉和威胁,无疑显露出其霸权主义及「民主终结论」的陈腐观念,必将随著东升西降的世界力量格局对比的变化而烟消云散。但是对于当前中央主导下的以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港式民主」而言,还是有必要向香港市民及关心香港发展的海外人士作些阐明,以看到「一国两制」框架下「港式民主」的实质与特色。
中央保障香港民主健康发展
本质上看,「港式民主」是具有开创性的「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制度构成,因此兼具中国民主骨架、西方民主形式并符合香港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具有独特性。邓小平就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今后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动乱,那是很不利的。」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能片面。不讲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和特区的资本主义两个方面,「一国两制」几十年不变就行不通了。这里邓小平就著重强调了资本主义民主不能超越社会主义民主的极端重要性。
国家主席习近平也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港式民主」的这种独特性以及重要的中国内涵。习主席指出,「一国两制」是中国的一个伟大创举,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
要强调指出的是,中央主导的「港式民主」,包括「港式民主」的创立、修改完善及运行的全过程。因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是中央政府直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根据宪法,特区的政治制度须由专门的法律规定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就具体创制和规定了特区的政治制度,并且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民主选举制度的修改权在中央,因此中央对「港式民主」具有创制权、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
尤其要看到,在当前这个时间节点,中央主导完善以选举制度为主轴的「港式民主」,更是具有主权性和紧迫性。中央这次主导的「港式民主」的完善,完全不是西方所歪曲的有损于「港式民主」,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港式民主」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日前清晰阐明了这个问题。他说,「香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问题,而且不是有的人说的『选举制度要不要民主』,『民主步伐快一点还是慢一点』的问题,而是涉及夺权与反夺权、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退让的余地。」
并强调,中央主导的这次完善选举制度,设立必要的「安全阀」,就是为了确保香港特区的政权、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从而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无论是已经制定的香港国安法,还是正在完善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以及将来我们所要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都是为了把「一国两制」执行好、实施好,根本不存在改变「一国两制」的问题。
更加宽广的民主参与路径
全国人大通过的决定,十分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不仅注重程序民主,更有利于实现港人的实质民主。
一方面,最直观的就是拓宽了民主的范围与路径,遵循了由基本法规定的「港式民主」发展的循序渐进原则。通过这次完善,选举委员会由原来的1200席增加到1500席,立法会由原来的70席增加到90席;选委会由原来代表的四个界别拓展到五个界别,立法会由原来的两个选举渠道增加到三个。这些具体数字都证明了「港式民主」范围与路径的扩大。
另一方面,选委会界别范围及立法会选举类型的调整都充分反映了「港式民主」发展的均衡参与原则。民主充分发展的结果就是代议制民主的出现,而代议制民主发展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民主的均衡参与。
这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充分体现了均衡参与的民主原则。一方面根据香港社会的发展及实际情况,拓宽了选委会的参选界别及立法会的选举渠道,增加了香港社会不同界别、团体、人士的均衡参与。另一方面,选委会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的内容,也反映了国家与特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港式民主」的均衡参与,全国性团体成员进入选委会,对于平衡「两制」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再一方面,对于选委会可以直接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功能赋权,就是为了确保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均衡性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利用多种民主渠道强化其多重代表性,为巩固特区行政主导体制,切实提高特区治理效能作出努力,以此践行民主的真谛。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