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国斌
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高票表决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不久的将来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随后,特区政府在未来一年内也会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从而完成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全部立法过程。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自不待言。完善选举制度之于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提高特区管治水平以及强化国家安全体制建设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决定》公布后,香港社会大多数民众对立法表达了拥护与支持态度。
形成符合宪制地位政治文化
在此,我从以下几个角度谈谈我对这次中央主导完善选举制度的认识:
第一,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的制度性保障。
「爱国者治港」是邓小平等中共党和国家领导人一以贯之的指导性思路,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进一步讲,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纯洁香港特区管治队伍,确保爱国爱港者成为主体,从而达到「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一由香港基本法确立的目的和香港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二,落实行政主导、理顺特区政府权力关系的强有力的举措,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长期以来,行政主导形同虚设,权力分立制度异化,以至于香港社会政治秩序颠覆,行政长官有心无力,行政主导名存实亡。完善之后,我们希望看到:权力分工运作有序,权力制衡合法合规,立法权不可滥权且凌驾于行政权,行政权主导政策制定且保证拥有充分的活动空间。最终达至香港基本法立法初衷,切实落实行政主导。
第三,有助于再造香港政治文化,形成符合「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区宪制地位的政治文化。
从理论上讲,追求民主自由、参政议政是宪法赋予人们的权利,香港基本法也是这样规定的。民主参与是民主运行的基本条件,然而若政治参与精神过剩,不同派别的人们由于政治观点不同而走向偏激和对峙,议会政治演变为街头暴力与拳头政治,政治生活极端化,沉默的大多数无所适从。这种高涨的单方面的政治参与过程其实已经酝酿著苦果,因为它缺乏政治理性与节制。没有理性的、暴力的政治参与会导致暴民政治,回顾旺角暴乱、打砸立法会、围攻机场,这些我们记忆犹新。这些是香港承受不起的,并且不符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种宪制地位和政治现实。
参与与服从、热情与冷淡,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混搭、一种平衡。正如有论者指出,参与精神保证民主过程需要的政治动员,服从意识则保证现行的政治秩序得以继续运作;热情形成政治改革的动力和推力,而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淡则给过热的政治氛围降温。的确,在香港民主化进程中,除了理性之外,我们还要秩序。理性、节制、秩序是良性政治文化的生长要素。
必须特别指出,「揽炒十步曲」所体现的「议会革命」思路、并透过革命取得香港管治权是极端民主派和本土分离分子采取的绝对错误的方向与策略,是对现行政治秩序的颠覆,是谋杀良性政治文化的毒药,与香港基本法的文本与精神根本没有丝毫关系。
为「忠诚反对派」预留发展空间
第四,为「建设性的反对派」或者说「忠诚的反对派」预留了发展空间。
日前,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央强调「爱国者治港」不是要在香港社会政治生活当中搞「清一色」。他还特别指出,「这里有两个政策界限:一是我们讲不爱国的人不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架构或者管治架构,不等于说他们不能在香港正常地工作和生活,只是说他们不能够参与管治。二是把不爱国的人特别是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架构之外,不等于说把所有的反对派或者范围更广一点的『泛民主派』全部排斥在管治架构之外。因为反中乱港分子和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是不能简单画等号的,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里面也有爱国者,他们将来仍然可以依法参选、依法当选。」这种政策导向很有政治智慧。
这次完善选举制度并没有修改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最终达至「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这一目标是不变的。我也注意到行政长官在13日接受访问时也是这样认识的。
第五,中央主导完善选举制度再次提醒我们,香港特区政治制度是中央事权。
其实这一点在2004年第二次人大常委会释法时,中央已经表达得很清楚。故,人大就完善选举制度作出决定的是合宪合法的。就这点,人们无需无休止纠结下去。
在结束之前,我希望谈一点希望:
继中央主导国家安全立法和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这两次大的举措之后,香港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照应下获得广阔的施政空间。我希望看到,特区政府能够适应新环境,抓住机遇,主动进击,取得香港市民期待已久的成就。我相信,香港的确存在深层次的矛盾需要面对和解决,民生问题诸如住房、教育、就业、青年发展等需要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逐步解决,不能松懈。
注:本文基于作者近日在一次法律界座谈会上的发言。标题为编者所加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