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小庄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虽然保留原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但仍有需要把香港的治理体系纳入整个国家的治理体系之中,使之成为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香港特区的「一国两制」就能行稳致远。当然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又只是香港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香港特区要得到完全的治理,还有很多事情要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对该法附件一、二将要作什么修改,港澳办将向香港社会进行咨询,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笔者认为,该修订主要将包括但不限于多种事项:
一、关于本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的日期。
本来提名和选举本届行政长官的本届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在立法会选举之后,但全国人大要求将立法会议员的人数从70名增加到90名,分别由分区直选、功能界别选举和选举委员会选举按一定比例的选举产生。这样就产生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是否要从今年12月提前举行的问题,如果本届选举委员会可能在今年9月前举行,则立法会的选举有可能在9月选举;如果不可能,则立法会的选举就要延后举行。但哪一个可能性更大,则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的时间以及香港特区政府修改有关本地条例和附例的时间而定,还要看相应的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而定。
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要把区议会排除在外。
全国人大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从1,200人增加至1,500人,从四大界别扩展到五大界别。对后一个界别(政界)作了调整,分为立法会议员和地区组织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两个大界别。但全国人大的决定未采用原来「区域组织」、「区域性组织」的名称,而分别采用「地区组织代表」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的名称,「全国性团体」自然排除了区议会,但「地区组织」是否也排除,还不清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爱国者治港」方针进行解释。
三、立法会议员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比例。
目前社会上对分区直选、功能界别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比例有两种意见,一种是3:3:3的比例;另一种是2:3:4的比例。从保留原来附件二的分组点票制度而言,可以采用前者;从考虑对选举的稳定性出发,可以采用后者。
不论采用何种比例,一般人都赞成功能界别保留30个议席,取消超级区议会(第二)界别的5个议席,取消该界别较为简便。凡此,都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取舍。
四、立法会分区直选中采用什么选举制度。
对分区直选采用的制度,目前社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比例代表制;另一种是双议席单票制。香港回归以来,立法会分区直选一直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工程较为复杂,这虽可以防范香港「一党独大」,但也会给激进的候选人以可趁之机,也便于激进的香港政团壮大。而采用双议席单票制的选举工程较为简单,可预测性强,便于向「两党制」发展,可以防范激进的候选人当选。到底如何取舍,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决定的。
五、全国人大已经决定由选举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原则要求,但对选举委员如何提名立法会议员,则未作规定。
由选举委员提名立法会议员,比由一般选民提名,可以提高立法会议员的素质,到底一名立法会议员要得到多少名选举委员的提名才能成为候选人,这也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决定的事项。
六、香港特区候选人审查委员会的设置,这是全国人大决定的新的机构。过去由选举事务处的选举主任负责审查,给他们带来承受不了的压力,其决定还可以被司法覆核推翻,造成缺位补选的极大不便,改革是必然的。
新成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排除有关弊端,提高审查机构的权威性。但其产生是采用指定,还是协商,还是选举的方式,该资格审查机构的决定可否被司法覆核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作慎重的选择。
对上述事项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法可依,有的来自本次全国人大的决定;有的已由香港基本法规定了原则,如循序渐进和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原则;有的已由香港基本法的附件规定了原则,如广泛代表性的原则;有的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释法规定了原则,如均衡参与的原则等等,只要坚持上述有关原则或原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选择或取舍应当不会太困难,接着由香港特区对有关条例和附例作出修订也就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孟子·公孙丑上》:「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虽有镃基,不如待时。」随着黑暴运动的治理,中央适时乘势制定了香港国安法,消除街头暴动可能触发香港「颜色革命」的风险;按照「爱国者治港」的逻辑,中央又审时适变,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防范香港发生「和平演变」的可能。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深圳大学港澳及北方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