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目的在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律漏洞,及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得以落实,令香港政制及民主按实际情况健康发展,令香港政治及社会稳定,令香港经济民生稳定,聚焦经济民生发展,令香港能够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解决香港的贫富悬殊、住房等深层次问题。在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将「爱国者治港」原则及要求法律化、规范化,令「爱国者治港」成为客观标准并透过法律得以落实。
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及原则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七款、第九十七至第九十八条及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彰显了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宪政秩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完全合宪合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国家有绝对权力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具体情况为香港设立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为香港设立制度;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条订明「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实就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第二十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是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拨乱反正,有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及民主依宪依法健康发展。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订立的宪政秩序和重要制度,包括选举制度。本会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此为合宪合法的重要决定。
香港中律协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