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飞龙
中央选择重构香港选举制度,从公权力产生源头上堵住「反中乱港」势力进入权力架构的通道。
香港回归以来,政改在本地等同于普选,这也是「民主回归论」的内核。普选民主构成一条单调的抗争性线索。这一线索拒绝理解「一国」,拒绝国家安全与国民教育,将民主武器化,作为对抗国家体制甚至援助西方反华战略的一种技术手段。从非法占中到反修例,民主的武器化用到了极致,向中央充分展现了香港民主与国家安全的对立性质及冲突强度。一种「不爱国的民主」正在香港以狂飙突进的方式侵蚀「一国两制」底线和制度安全。这超出了「一国两制」的初心范畴和制度极限,构成颠覆性政治风险。
中央的回应策略是检讨香港自治权的局限性及自身的宪制性责任,以国家安全和选举安全为突破口,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进行结构性更新。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香港特首工作汇报时明确提出「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根本原则。这一论断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具有直接和权威的指导意义。2021年2月22日,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爱国者治港」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从这一根本原则论断出发,释放的正是中央对「不爱国的民主」的批判与管控信号。夏主任提到,各国民主皆以爱国为荣,唯独香港民主以不爱国为炫耀资本,称之为「咄咄怪事」。
爱国者的邓小平标准
爱国主义(Patriotism)是人类政治思想和政治秩序的基础性原则。在美国,爱国主义渗透于从入籍宣誓、公民教育、任职听证到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美国的个人自由是在「星条旗永不落」的爱国认同条件下的权利享有和保障。英美议员更是以爱国为前提,否则资格不保。
「一国两制」下的爱国主义与爱国者伦理不可能构成例外。「爱国者治港」不是新生事物,而是在「一国两制」奠基时刻即灌注其内的宪制原则,是香港宪制秩序的构成性原理。邓小平先生在1980年代多次论述「爱国者治港」,澄清了港人治港的界限和标准。港人治港表述的是高度自治原理,但这一原理不是孤立和无前提的,而是严格限定在「一国两制」框架内。
关于爱国者的具体标准,邓小平先生根据当时的理解和要求确定为「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此即所谓的「爱国三标准」,其逻辑层次为:其一,国家认同,确立作为民族一分子的中国人政治底线与伦理;其二,制度认同,确立对国家主权及其体制的承认与爱护;其三,爱港认同,即爱护香港利益。这是「一国两制」下的爱国者标准,以「一国」的认同为前提,兼顾对香港利益的认同,是符合国家前提与香港实际的一种可操作标准。
拆解论与整合论
夏宝龙主任在论述爱国者客观标准时正确重述并肯定了邓小平的「爱国三标准」,并结合新时代「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法理理解与治理实际进行了内涵更新。新的标准仍然是3个层次,是邓小平标准因应时代发展的逻辑丰富和深化展开:其一,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其二,爱国者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其三,爱国者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这里有颇多新意值得思考:其一,国家层面,「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已经稳定地成为「一国两制」之「一国」的法理内涵与利益构成,与此相悖就是不爱国;其二,制度层面,爱国是具体明确的,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上具体化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因此爱国与尊重党的领导是一体的,而不是对立的,更不是割裂的,2018年修宪在宪法总纲第1条国体条款中尤其突显了这一点;其三,香港层面,破坏香港利益就是不爱国,因「一国两制」下香港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
由此,爱国有了更清晰的具体内涵和指向。爱国包含对党的领导的尊重,因为党的领导是国体的核心要素,是具体国家的规范构成。但这并不等于要求爱党,因爱党是党员义务,香港人作为中国公民承担的是爱国义务,对共产党是尊重而不是强制热爱。香港社会既往习惯于追随西方拆解中国体制的完整性,将党、国家、政府、人民对立和分离开来,其思想根源是西方的历史终结论和颜色革命动员理论。层层拆解的结果就是从观念和制度上瓦解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及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正是在这样的拆解论逻辑下,香港23条立法和国民教育这样的国家性义务无法制度化,而占中与反修例张扬的却是一种以民主为武器的、反国家的制度战争,其最终结果是「一国两制」的底线面临洞穿风险。
夏宝龙主任提出的爱国者新内涵与新标准,是对邓小平标准的正确运用与时代发展,就是立足于「一国两制」的完整性而赋予爱国者以清晰可辨的道德内涵和制度边界。因此,爱国者客观标准是一种法理和制度上的「整合论」,是对党、国家、政府、人民这些关键性法权要素的整合性理解,由此奠定与「一国两制」相适应的爱国者人格及政治理论范式。通过丰富发展邓小平标准,以整合论超越拆解论,国家在香港社会的形象、权威、权力与保护性功能将前所未有地有血有肉,可感可亲,爱国也就有了具体的物件和要求。
宪法时刻与双向挑战
以「爱国者治港」重构香港选举制度及管治体系,意义深远。从宪法理论上看,2020年的香港《国安法》与2021年以「爱国者治港」为主轴的新选举法,构成了「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一个「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这是美国宪法学家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的宪法理论概念,用以解释美国宪法史上的建国时刻、内战时刻、新政时刻、民权革命时刻的宪法创制与变迁。而此次中央在国家安全与选举安全领域的制度重构,行使的正是宪法赋予的「一国两制」制度创制权,因而不是既往的小修小补,而是结构性、系统性的制度变革,是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丰富发展。
如何适应这一宪法时刻,对香港建制派和非建制派都是重要考验。就建制派而言,「爱国者治港」不是仅仅提供了更多席位和职位,而是提出了服务香港与国家的更高能力要求,尤其是对领导岗位提出了「坚定的爱国者」的升级要求。这种要求是面向市民核对总和问责的,也就是服务不好市民就必须下台。新制度是一种更严格的问责机制。中央决心打造的不是橡皮图章或忠诚的废物,而是贤能的爱国者。对非建制派而言,是机遇和挑战同在:机遇者,可理直气壮与激进派切割,回归忠诚反对派理性范畴,反而政治天地开阔,温和泛民与中间派有望站稳脚跟;挑战者,在外部干预失效及新制度严格要求下,如何努力成为爱国者并时刻保持底线忠诚,做建设性的民主派,一切才刚刚开始。
从「爱国者治港」的根本原则出发,中央选择重构香港选举制度,从公权力产生源头上堵住「反中乱港」势力进入权力架构的通道,并对在任者进行宣誓、监督和惩戒的全程管理。规范清,风气正,参政者皆以爱国有为作正面竞争的法则,不以「揽炒」、「黑暴」、「港独」为加官晋爵甚至炫耀国际的资本。这是香港民主的新生,人人需得适应才可继续其政治生命与利益。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来源: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