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常 乐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强调指出,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事实上,「爱国者治港」就是「一国两制」题中应有之义。中央近年来在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等议题上不断释法、制定法律、作出决定,依法行使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推动香港实现由乱及治的重大转变,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在香港谈爱国,绝不是虚拟的、空泛的,也不能是抽象的、历史文化意义上的中国,而是实实在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港人所爱的中国,就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中国。因为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港人爱国,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者必受追究,当然也就不可能从政。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宪法第五条也可推论出,只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有资格也有可能加入「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参与政治工作。
很显然,由于两地具体制度的差异,一些规定虽不能全部在香港实施,但是其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却是在香港适用的。当前香港教育中的乱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宪法本条内容的忽视或错误对待。实际上,目前香港的通识科改革,就是要加强青少年学生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以培养学生们的爱国公德,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
另外,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两条规定经过一定的变通,已经在香港基本法与国安法中予以规定实施。
总之,无论作为道德层面的热爱国家,还是作为法律制度层面的维护国家利益,宪法都作了明确详备的规定,这些都为「爱国者治港」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香港基本法确保「爱国者治港」,但有漏洞。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在很多条文中贯穿了「爱国者治港」的理念,也有相关条文与制度来确保「爱国者治港」,但是为了保持香港的原有特色以及保障香港资本主义制度的顺利发展,一些条文也明显与「爱国者治港」原则不相符合,存在一定程度的管治漏洞。
为治港者系上爱国准绳
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就开宗明义地道出了中央与香港间的层级位序关系,并且基本法的多个条文也明确规定了中央对特区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除反映国家主权的军事、外交权属于中央管辖而不在特区外,在行政权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选举或协商产生后的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对行政长官指令权等等。
在立法方面,第十七条规定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有关法律发回,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在司法方面,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另外,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些条款不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直辖及领导被领导关系,而且也让从政者学到一个基本政治伦理,那就是「爱国者治港」。为了确保「爱国者治港」,基本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对于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绝大多数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等,都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尤其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治港者」系上了一条「爱国」的法律准绳。
然而,从基本法的相关条文规定以及特区政治实践来看,对于从政者必须爱国的约束还远不充分,还存在不少漏洞。一方面宣誓范围较窄,多数公职人员没有被纳入宣誓范围,另一方面违反宣誓的惩戒制度也不完备,不足以奖优汰劣,形成风尚。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都可以委任一定数量的外籍人士充任,让这一批为数不小的外籍「治港者」宣誓「爱中国」,感觉滑稽之余,留下的更多的是忧虑。
古语云: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有鉴于此,国务院港澳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也认为,由于社会情况不断变化,「一国两制」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怎么不断适应新情况、有效解决新问题呢?首先要求我们把基本法当作一部「活的法律」,通过立法解释等办法,放大基本法的适应性。其次,我们也需要在基本法之外,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体系。
确实如此。近年来,为了贯彻宪法精神、弥补基本法漏洞和矫正政治实践的偏差,中央及特区政府在完善「爱国者治港」的法律与制度方面持续不断努力。早在2016年11月,针对香港立法会一些「反中乱港」者无视基本法的宣誓规定及妄图「偷步治港」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进行了释法,褫夺了几个「跳梁小丑」的议席,整肃了立法会秩序。而在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决定颁布后,特区政府立即褫夺了4个具有上述行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为香港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更为重要的是,去年6月30日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及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制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进一步完善了基本法关于宣誓问题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了全体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程序。
特区政府已决定一次性要求所有公务员宣誓或签署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在积极研究落实其他公职人员宣誓的制度与规定。习主席提出「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后,一定会大大推进特区政府完善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确保「一国两制」实践的行稳致远。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