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炜光
年初三赤口,不妨开开炮,也希望一众「蓝血大状」清醒一下。
为香港全体逾1500名大律师好,为香港司法界的声誉好,夏博义必须立即辞去香港大律师公会(公会)主席一职,否则公会后果自负。若夏坚持不辞职,公会既会蒙羞,触动国家神经(因为揽一个支持「西藏自决」的主席)、触怒新加坡政府及伤害该国人民感情(因为揽一个公开撰文骂新加坡政体的主席)。公会亦会被铁板钉钉地被坐实为「政治团体」,而非它所自诩的「专业团体」。因为作为政治团体,只要你不怕承担后果,你当然有自由在政治上想骂谁便骂谁,但作为专业团体,你怎可能任由你的主席在政治问题上大放厥词?
大律师公会执委会若不果断行动,罢免其主席,随时触犯《社团条例》,而只要打开公会网页,便见到其第一句是这样写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于1949年成立,是一个代表香港大律师的专业团体,并按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注册。」
既然公会是按社团条例注册的,那问题来了,诚如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日前所言:「《社团条例》对于禁止香港的社团与外国政治联系非常严苛。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若社团事务主任认为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任何在香港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若被认定为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长发出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
一位身为英国政党成员的人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难道不算是「和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大律师熟悉法律,辩才无碍,但无论如何咬文嚼字,把夏的政党背景及曾出任英国牛津市议会议员逾2年的事实,硬要辩称为没有「和外国政治团体直接和间接联系」,相信连3岁小孩也不会相信。按此思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今天的崇高地位,尤其对逾千名执业大律师的「生杀之权」,随时瞬间崩塌。至于推荐法官这样重要的工作,也随时会被取代。
或许有人说港府不一定会下这决心,那么还有香港国安法第六条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大律师公会按香港法律手执公权力(按年颁授香港各大律师执业资格及推荐法官),难道不算「公职」?港府完全有理由按「爱国者治港」标准要求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当然包括主席)宣誓效忠,届时夏博义主席能否及会否宣誓?宣誓后违誓,夏主席会获甚么刑责?届时,处于极其尴尬境地的只会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的衮衮诸公。
更不用说由夏博义在1995年作为创会主席的「香港人权观察」,其在2003年后受到美国民主基金会的大力资助(之前也有,但只是每年5位数字港元的资助,2003年反23条时,该会被美国方面视为有功劳而获每年6位数字港元的资助,且延续多年,最后累计至1500万港元之巨),这样的人当大律师公会主席,你猜内地会如何看?公会执委会又如何为其会员在大湾区谋福祉及执业?
「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是我国的至理名言,大律师公会执委会的衮衮诸公们以为可以用「和夏主席切割,主席个人意见不代表本会」便可以蒙混过关,未免太天真。由中央到港府到香港爱国人士有很多理据和措施可以反制公会这种「蒙混」。公会执委会真的以为继续装聋扮恶,便天下太平?或许真的如同「兔主席」所言:「香港太多政治巨婴」。政治巨婴的具体表现便是:以为有专业或其他方面成就,便可以在政治上为所欲为。这种不知天高地厚的想法,真的是巨婴才会有!中央已在1月29日发了声明,转眼快一个月了,而夏主席仍然战意甚浓,笔者相信留给大律师公会执委会的时间不多了。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前新闻统筹专员、公关顾问
来源: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