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炜光
终审法院就律政司对黎智英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保释的上诉,昨日颁下判辞。终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保释,黎智英须继续还柙。终院有关国安法第42条的解读,显示国安法第42条指引清晰,无违基本法和人权法,更确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威及本港的宪制秩序,也堵塞日后有人以司法覆核挑战国安法第42条的漏洞。
国安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确认国安法「拒绝保释是常态」
今次法庭争拗在于如何正确诠释香港国安法第42(2)条有关保释条文,究竟违反国安法的疑犯是否可以保释。终院就黎智英案的判辞是,原高院法官李运腾未有认清第42条的起点为不准保释(去年12月23日,李运腾裁定黎可以保释)。
判词指应该因应整部国安法的背景及目的等审视,指该法是由中央通过人大常委会制订,因此不可藉该法跟基本法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文不符为由进行覆核,终院亦无司法管辖权作裁定。建基于此,判词认为李运腾法官错误诠释第42(2)条,强调该条文属特别例外情况。法官处理时须先决定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
有内地学者曾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2款关于保释条件的规定,是采取「原则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规定对被告原则上不得准予保释,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终院今次裁决等同告诉日后审理国安法案件的法官,对国安法疑犯保释申请,拒绝保释才是常态。
终院确认了国安法「拒绝保释是常态」之外,更确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港的宪制权威。判词指出,因为国安法是人大常委会制订的,终院对有关国安法的司法覆核无司法管辖权作裁定,这等同堵塞了日后有人再以司法覆核挑战国安法之路。未来,法律援助处更不应再宽松批出有关国安法的司法覆核,因为有了终院今次裁决,日后类似的司法覆核胜算不高。
国安法的司法覆核胜算微
终院判辞同时申明,控方没有责任证明黎在保释期间有再犯风险。事缘黎智英的律师指根据一般法则,控方有责任举证,以证明不应批准保释是基于黎智英在保释期间有再犯风险。但终院不接纳这种说法,因保释与否,并不涉及举证责任,而且控辩双方都没有举证责任。
终院认为,衡量是否批准保释,是属于「法庭运用判断及评估的司法工作」,举证并不适用。这等同告诉各级法庭,日后审理涉及国安法的案件,要由法官自己评估及判断是否批准保释。由于国安法「拒绝保释是常态」,相信日后被控以国安法的疑犯要申请保释,成功申请的门槛会很高。
简而言之,今次终院判辞,再次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本港有不可挑战的宪制权力,确认了香港国安法的宪政地位,确认了国安法「不准保释是常态」,也确认了不需要控辩双方举证疑犯会否重犯,才能决定是否批准保释。
笔者相信,这几个确认对国安法的保释及有关国安法的司法覆核有深远影响,对香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法治安定,具有积极而正面的意义。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前新闻统筹专员、公关顾问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