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赤琰
大律师公会现任主席夏博义指国安法违反基本法,还称政治凌驾法治等,连日已被各方有识之士反驳,有的指他抛出这谬论是志在叫人挑战国安法;有的指他故意将国安法政治化,用心不良;有的指他是缺失法律专业,滥用自己大律师公会主席的地位,叫人相信人人都可以修改宪法。他甚至说要亲自促成修改国安法,作为大状竟然说出这种无知的言论,目的何在?
夏博义挑战最高权力
眼见夏博义闯下大祸,大律师公会终于发出了声明,重点指出两点:第一,夏博义的记者招待会所发出的言论,是他个人的意见,不代表公会的立场;第二,今后任何代表公会的法律立场,必须取得公会内部广泛讨论,只有取得共识的观点,才能发表,才是代表公会的观点。这个公会的声明泛泛其词,既没说出夏博义歪论之处,也有为他缓颊之嫌。一般很讲公信力的团体,不能就此了事,既然指出主席公开的言论,会被人误会为代表公会的发言,会有损公会的公信力,不能就此泛泛几句说要经公会内部深入讨论,得出共识后,才算是公会的共同立场,才能对外公开,公开的形式也要有其他理事在场,以防被个人「骑劫」,叫公会「吃死猫」。
由此说来,公会的这个声明已反映了大律师公会内部已缺失组织本身的「纪律」(discipline)。如果组织纪律严谨,很难理解会发生类似今次夏博义个人召开记者会,「骑劫」公会,将自己观点硬套在公会身上。何况夏批判的是国安法,那么严重的批判,简直在指全国人大立下的国安法,既侵犯基本法许下的维护人权诺言,也牴触了基本法现有条文。这种指摘是直接挑战全国人大的最高制宪权力,也直指全国人大前后制宪矛盾。就算事前没提防到夏博义会滥用其主席权力,但事后闯下了祸,任何重视组织本身纪律的团体,都会立即采取内部的「纪律行动」,这样做才符合内部成员守规的要求,同时也对公众有个负责任的交代。
香港律师会前主席林新强在香港电台节目《中国点点点》中指《一国两制白皮书》不会对香港的司法独立构成影响,要求法官需要爱国的部分也并无问题,又表示爱国乃公民责任。其后林又对中国共产党公开称颂:「我觉得共产党好伟大,因为它将我们的国家带领到一个新纪元,我好欣赏他们。」比起夏博义的此次讲话,林的发言纯属个人意见,大家听了也不会相信他是代表香港律师会的发言。但是林却引发律师会成功罢免他的主席职位。但这次大律师公会对夏只发声明轻轻交代说要有公会的共识与授权才能代表公会发言。如此比较二人的不同对待,给人深刻印象的是林认同《一国两制白皮书》,指法官需要爱国并无问题,还说爱国乃公民责任,让律师会很多成员听不入耳,非去林不可。反之,夏博义的言论在挑战全国人大,挑战国安法,让公会内有人感到痛快,因而也就会包庇他了。
大律师公会对国家抱有很大成见的人为数众多,而且还应占多数,难怪主权恢复以来,每个重大事件,大律师公会都一贯地赞同「反中乱港」言论观点,高调反对「第23条立法」,支持「五区公投」称不让议员再参选是损害他们的人权,还误导港人说全世界容许议员辞职后马上再参选,空下来的议席必须补选,全球皆然。这样的言论,事实上都经不起考验,单是美国参议院便常发生议席出缺不补选的惯例。但大律师公会却不断用歪曲事实的言论去「反中乱港」,戴耀廷「违法达义」,借「公民抗命」扰乱治安,公会不但不加批判,还有不少公会要员参与「抗命」呢!
宣誓效忠 大状不可例外
眼见大律师公会这二十多年来,不断滥用公会的地位「反中乱港」,令到港人有识之士,也有不少资深司法人员对大律师公会深表不满,最近社会舆论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在就职前宣誓效忠特区、拥护基本法,这个要求已在公务员间实行;议员方面,立法会议员要宣誓不在话下,区议员也不应例外,至于大律师或律师,有人主张他们也应该宣誓效忠,才能任职。法官已被要求宣誓效忠,大状有什么理由可例外?
如果无法做到大律师与律师必须宣誓效忠,也不能听任他们自把自为。参考其他地方的司法改革,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将他们享有的「特权」取消,例如拿掉他们垄断的司法地位,开放其他非普通法律师正式挂牌就职,政府拿回监管律师大律师的资格审查权。一旦失去「特权」,他们便不可能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了!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华人学术网络成员、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