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炜光
都说公职人员应宣誓效忠特区和基本法,笔者更建议应宣誓效忠我国宪法。这种宣誓内容更应适用于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士。因为支持分裂我国国土的人士是不宜手握公权力的,新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便是一例。只要在网上搜寻夏博义和西藏,便会见到2008年4月1日夏在《南华早报》内的文章,文章充斥夏博义对西藏的偏见。
文章内多番用到我国「征服」(conquest)西藏这字眼,并说在满清于18世纪和1949年两次「征服」之间,西藏实质上是「独立」的。夏并说:「具反讽及悲剧意味的是,当全球各地被欧州殖民主义统治数百年的人,都能成功争取独立时,西藏却丧失了独立的地位。」夏博义这种西藏观是赤裸裸地倡议分裂我国。倘若夏只是一个在香港执业的英籍大律师,基于当年尚未有《香港国安法》,我们徒呼奈何。但今天夏不单只是一个执业大律师,而是位高权重的大律师公会主席。
说这个主席「位高权重」是有根据的。公会主席既可以影响哪位大律师加入《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负责按《基本法》所赋与权力向特首推荐法官,而且只有9位委员,委员会席位的权重绝对不轻,而且通常由大律师公会主席出任),可以主持大律师公会理事会会议,而这个理事会(Bar Council)按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所赋与权力,有绝对酌情权(absolute discretion,这里的中英文用词是直接抄自法例的)决定向哪位大律师发出为期一年的执业证书。即是说你要在香港执业,由夏博义任主席的理事会对你有绝对酌情权。大律师公会主席可谓既有份决定谁当法官,又有绝对酌情权决定谁当大律师,对香港司法界来说,其影响力无远弗届。然而,现时的主席夏博义却是支持分裂我国的,并说「全世界都应同情及支持西藏自决」。这合适吗?
夏博义对西藏的解读是「西藏人民是被外国征服、支配和剥削的,故他们理应享有自决权」。夏更在文章中说「西藏人对北京痛恨的程度之深,令自治无法在西藏落实」。以笔者由1980年代至今前后6次造访西藏,又曾多番去过不同省份的藏区,亲眼目睹和感受到西藏及藏区的变化,夏博义绝对是睁著眼睛说瞎话。笔者很怀疑夏博义是否造访过西藏?而夏博义在文中也只是说他在2003年造访过尼泊尔的藏民聚居地。
一个英国大状却手执香港司法界大权,本来便有点不伦不类;还要是支持西藏「自决」,支持分裂我国的人权大状,这实在有点过了。正如我国中央政治局委员杨洁箎近日对美国新任国务卿布林肯所言:「香港、新疆、西藏、台湾等事务均为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部势力干涉」。偏偏我们香港有位人权大状兼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既干预港局又插手藏局。这样的人若继续担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人神共愤,天理不容。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前新闻统筹专员、公关顾问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