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此次国防法的修订著眼中国安全发展面临的内外形势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调整更新了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诸多政策原则和制度规范,完善发展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更加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和平性、正义性和全民性,体现了国防法的时代精神,对推动新时代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文|重庆 潘国平 王新建
2019年12月17日,中国第一艘国产航空母舰山东舰在海南三亚某军港交付海军。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交接入列仪式并登舰视察。这是仪式结束后,习近平登上山东舰,检阅仪仗队(图:新华社)
革故鼎新与时俱进
修订国防法具有必要性紧迫性
此前的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是新中国第一部国防法,2009年仅做了极小幅度的修改。
这部国防法是一部高质量的国家基本法律,全面体现了建国近50年国防建设的实践成果和成功经验,具有较高的前瞻性和稳定性。自公布实行以来,对于建设和巩固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20多年来,随著世情国情党情军情发展变化,现行国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修订完善。
一是国家安全和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防法规定的国防政策需要作出相应调整。20多年来国际形势和中国安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世界战略格局深刻演变,国际战略竞争呈上升之势,全球和地区性安全问题持续增多,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连续不断,国际安全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中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更趋多元复杂,对全面提升国防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国防法与时俱进,对国防政策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国防,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充实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是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需要在国防法上予以确认和体现。中共十八大以来,国防和军队建设加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特别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取得许多成功经验和实践成果,迫切需要上升为法律,在国防法规定的国防政策与制度中予以确认和体现,更好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
三是适应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要求,国防法需要发挥引领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防和军队建设各系统各领域主干法规制度改革,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健全各领域配套法规制度,构建起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经过长期的建设发展,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与法治国家和法治军队的总体要求还有明显差距,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著治军理念不先进、政策更新不及时、制度体系不完备、立法执法军地不衔接等矛盾问题。国防法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龙头法,在军事政策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抓紧修订完善,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在国防活动中发挥基础性、全局性作用,在军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发挥引领和基石作用,确保军事法规制度建设体系化科学化推进,确保完成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的既定目标。
国防法修订对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确保国家武装力量有效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对于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国防、确保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
应对时代挑战适应时代要求
国防法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针对时代发展对国防建设带来的新挑战,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武装力量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对军事政策制度构建做出的新指向,新修订的国防法调整修改了与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一些政策规范,修订充实了新时代迫切需要的基本制度规定,体现确立了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是确立了中国国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专条规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防活动的指导思想,强调要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明确国防活动的目标是建设与中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二是调整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结合中共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根据国家有关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安排,修订的国防法在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中,按照适应新体制新职能的要求,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部分国防职权作出相应调整,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工作,修改为中央军委领导和管理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同时,用专条增加规定了军委主席负责制。
三是充实了武装力量的任务和建设目标。修订的国防法在第三章“武装力量”中,增加了新时代军队“四个战略支撑”的重大使命,明确了人民军队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的任务区分,充实完善了中共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和治军方略,并对人民军队和武警部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以及军旗、军徽和武警旗、武警徽的保护制度分别作了专条规定。
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海军某基地教导大队组织“新年新梦想――致未来的自己”活动,教育引导官兵心怀强军梦,奋斗新征途(图:视觉中国)
四是拓展了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任务,明确了相关防卫政策。根据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新型安全领域活动和利益的防卫需要,将第四章章名由“边防、海防和空防”修改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拓展并确立了重大安全领域防卫任务和防卫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为相关领域防卫力量建设和开展防卫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健全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制度。调整充实国防科研生产的政策方针、基本任务、管理制度,将“军事订货”修改为“军事采购”制度,建立有利于军地资源共建共用共享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公平竞争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制度,并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永不称霸、永不扩张、
永不谋求势力范围
国防法体现了中国国防的
和平性和正义性
中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一切国防政策和国防行为都具有积极防御的性质,中国武装力量的职能和任务也与其他国家军队有根本区别。修订的国防法进一步明确中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加凸显了中国国防的和平性和正义性。
国防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一定时期内指导国防活动的基本行动准则,是国家内外政策在国防安全领域的集中体现。中国始终不渝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1997年国防法规定“实行积极防御战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安全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世界并不太平,防御性国防政策具有了新的时代意义。修订的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实行积极防御”,这一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国防的基本涵义。
第一,中国国防的根本目标是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修订的国防法完善了国防活动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了“制止分裂”和“保卫国家发展利益”,抵抗侵略,进一步表明,中国国防的目标任务是保卫国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反对和遏制“台独”,打击“藏独”、“东突”等分裂势力,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国家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安全利益,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支撑国家可持续发展。
第二,中国国防的鲜明特征是坚持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的国防建设和发展,始终著眼于满足自身安全的正当需要,始终体现的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中国绝不走一些国家追求霸权、“国强必霸”的老路。无论将来中国发展多么强大,中国都不会威胁别人,都不会谋求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
第三,中国国防的战略指导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国防法规定,“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防御、自卫、后发制人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强调遏制战争与打赢战争相统一,战略上防御与战役战斗上进攻相统一。
第四,中国国防的发展路径是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修订的国防法增加规定,“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战略能力有大的提升的基础上,同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推进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力争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中国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中国空军歼-20战机开展飞行训练(图:视觉中国)
第五,中国国防的世界意义旨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修订的国防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加规定“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根据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的要求,增加专条规定了中国武装力量的海外运用,提出“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中国的国防活动坚持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始终高举合作共赢的旗帜,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向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安全产品,积极参加国际维和、海上护航、人道主义救援等行动,加强国际军控和防扩散合作,建设性参与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共同维护国际通道安全,合力应对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自然灾害等全球性挑战,积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坚持全民国防和全社会
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国防法体现了中国国防的人民性
中国国防是社会主义国防,人民是国防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人民的参与是中国国防的基本特点之一。国防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战争的思想和人民参与建设国防、巩固国防、保卫国防的成功经验。
修订的国防法将“坚持全民自卫原则”修改为“坚持全民国防”,更加凸显了中国国防的人民性,更加符合宪法规定的“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的立法原意。
全民国防需要全民支持和参与。首先,修订的国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全民国防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并增加规定了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法律责任,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对全民国防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作了新的规定,对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作了进一步制度完善,增加规定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动员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度规范来保障实现。修订的国防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制度。根据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国防法对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防教育工作职责作了新的规定,增加对公职人员模范带头参加国防教育的要求,明确了普通高校和高中学生的军训制度。同时,增加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的工作职责。
人民军队和军人是国防的主体力量,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拥护军队,尊重优待军人。修订的国防法加强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明确要求“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同时也明确了军人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要求,增加了对军人的社会地位、功勋荣誉、权利保障等方面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建立现役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国防法对港澳具有特别意义
特别行政区有责任支持港澳驻军与防务
国家安全和国家防务同属中央事权,国防法与国家安全法一样,都对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与国防作了原则规定。国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目前,规定港澳防务的现行法律主要是基本法和驻军法。20多年来,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与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规定特别行政区防务的法律同样需要适应安全环境的变化和防务任务的要求,与时俱进。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部分中指出,“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统一起来,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修订的国防法增加了对军旗、军徽的保护,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特别行政区如何贯彻落实宪法和国防法规定的国防责任和义务,更好地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利益,支持驻军履行防务职责,都有进一步积极作为的空间。比如,针对社会部分人士对驻军使用中环码头和大帽山雷达站用地的攻讦,对非法组织成员在建党纪念日和建军节故意焚烧军旗的恶行,对驻军军事设施的严格保护、防止擅闯中环军营事件的再次发生等挑衅驻军权威、损害驻军形象、危害防务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考虑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安排,通过立法和行政举措,充分保障特别行政区防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履行支持特别行政区防务和驻军的宪制责任。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军事法研究所
所长、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军事管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本文发表于《紫荆》杂志2021年2月号
监制:连振海
编辑:李博扬
校对:莫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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