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小庄
最近,英国御用大律师大卫.佩里(David Perry)受香港律政司之聘,担任香港一宗刑事案(「818维园反修例未经批准集结案」)的外判检控官,他不堪英媒体和政界人士的攻击而辞任。港府律政司未表态,只宣布已经换了本地外判,按计划在2月16日开庭。
大卫.佩里善打刑事官司,他曾受聘律政司检控前行政长官、前政务司长「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等案件。他近辞聘的案件被告人有黎智英、李柱铭等名人,律政司邀请有分量的外判,无可厚非。基本法第94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做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所谓外判,对大律师而言,主要是在高等法院及以上的审判庭代表当事人出庭辩论。香港将律师分流为事务律师和讼务律师,分别由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先行评核。大律师公会对外聘英国御用大状,一般都会认可。对大卫.佩里的申请,大律师公会却表示反对。是怕黎、李的大律师们辩不过大卫.佩里,还是有其他情节,不得而知。这样就需要由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裁定可否,法官的裁定优于大律师公会的决定。今年1月12日,「大卫.佩里外聘案」获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专案认许」。英国是疫区,大卫.佩里可提前来港接受检疫,这件公案也就了结了,香港关心案件的市民等着看「表演」好了。
律政司聘外判大状符合基本法
然而,不几天,半途杀出了个程咬金。先是1月14日《伦敦时报》诬蔑大卫.佩里是起诉香港民主运动人士耻辱之源。同日,前英国外相聂伟敬(Macolm Rifkind)胡说,香港的审判显示中国政府决心摧毁香港的民主运动。聂伟敬还引述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大法官何熙怡女男爵(Lady Hale)说,如果她同意在香港审理该案件,她自问将有严重的道德问题。1月17日英国现任外相蓝韬文(Dominic Raab)说了很多政治上上纲上线的话,还不屑地称大卫.佩里「唯利是图」(mercenary)(也许香港的付费比伦敦高),进行人身攻击。英国议会要员也站出来批评,一时风狂雨黑,前所未有。多重压力齐下,大卫.佩里受不了,找个理由推辞了。看来,英国御用大律师来香港出庭,也要看英国的天气、报纸的评论。英国御用大律师到香港出庭要看英国政要脸色,担心有麻烦,岂不可悲。香港悲哉!伦敦悲哉!香港捧为圭臬的英国「法治」,如此而已。何时香港也这样「威水」呢?
英政要干扰港司法运作另有故事
现在一审还未开庭,遑论终审,还轮不到何女男爵发表高见。如她成为终审庭的其中一员,她可以申请回避,支持、持异议,皆可,没有什么需要回答的道德问题。何女男爵办案,颇为硬朗。但不解的是,为何聂伟敬要引述她的话。即使她退休后被行政长官委任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海外大法官,似也不必在香港外聘大状此等小事上发表高见。除非她接受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海外大法官时,事先得到英国政府的任务,有必要点评香港,表示态度,还让英国前外相加以引述。也就是说,一宗看来不大的案件,按《公安条例》第17A条量刑不超过5年的案件,英国已经考虑铺排到终审,其中可真有故事了。
什么故事呢?在认许大卫.佩里来港当外判时,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似有预见。他说,《公安条例》下警方权力对游行集会的限制,在过去案件中没有得到彻底的处理,有可能上诉到终审法院处理。笔者未作系统检索,可能这确是未得到警方「不反对通知书」情况下擅自游行集会被检控的第一次,也是回归以来到香港国安法制订以前,香港成为世界「集会游行之都」的重要原因之一。
世界对集会游行的规管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预防制又可分为申报制和许可制。申报制只需在游行集会前一定时间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过批准;许可制则不但需要在游行集会前一定时间向有关机关报告,还要经过批准。追惩制是在集会游行之前不须向有关机关报告,也不须得到许可,就可以举行。在集会游行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才由执法机关惩处。
在回归前,香港《公安条例》采用预防制下的许可制。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举行游行集会。1992年末代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履任后,积极谋划在香港回归后的「颜色革命」,主要循两条路径:一条是政制改革,通过改变选举制度,使香港「泛民主派」(当时还没有反对派、非建制派、激进派的称号)控制立法会,并控制负责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的推举委员会(第一届)和选举委员会(第二届及以后),使得到英国和「泛民主派」支持的人选成为行政长官。另一条是废除原《公安条例》预防制下的许可制,改为追惩制。1995年在彭定康政改方案获得立法局通过后,彭定康就着手修改《公安条例》,不必经过任何申请通报程序,任何人皆可集会游行。众所周知,美国是采用追惩制的,事先不必申报,更不必批准,就可以举行游行集会,在总统换届期间发生的骚乱,可证追惩制之弊端。
中央对彭定康的图谋是警惕的。对香港政制发展,暂且不表。对《公安条例》的修订,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在附件二明确规定「1995年7月27日以来对《公安条例》的重大修改」,「不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并在1997年又由临时立法会作了修订。回归后,香港《公安条例》采用了事先申报、取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才举行游行集会的制度。但后来香港反对派为所谓「违法达义」,未取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甚至乾脆不申报,也都举行游行集会。除非在游行集会发生违法事件被警方逮捕,对未得到警方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集会,港府多不处理,违反《公安条例》也不检控,香港终于成为「游行集会之都」,最终发生「黑暴运动」。现在是拨乱反正的时候了。
对香港的拨乱反正,英国是反对的,连香港外聘大状都要阻止。由此推断,该案可能上诉到终审法院。《公安条例》有关警方对游行集会管理制度的条文,在被告人的要求下,能否被法庭以抵触香港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由宣告作废;该案被告人可否被定罪,是该案的重点。20多年来积弊已久的违宪审查的老大难问题,又重新浮现。这是一个并非好听的、但香港恐怕要面对的故事。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及北方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