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赤琰
自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提出「协商办法产生特首」的看法后,林郑月娥也公开表示她更倾向民选产生特首的办法。这两种办法没有谁对谁非的问题,只有哪种办法更可行的问题。
梁主张协商产生特首的办法自有其切身感受,在他任内曾提出援用基本法第45条作出特首选举改革的提案,办法是把第45条的「选举委员会」改为「提名委员会」,并表明只有「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可多过一名,然后交由全港合格选民一人一票去选举。可是在2014年的「公民抗命」/「雨伞革命」长达79天的暴乱后,最后提案也在立法会「不了了之」。这场政治冲击,梁亲身经历,感觉到要民选特首,在民意撕裂的政治环境下,不可行,何况即使选出了特首也会因民意、暴力对立下,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民选特首还是「行不得」。
但对林郑来说,她或许担心的是协商产生特首的办法,缺乏民意基础,是天生的民主「贫血儿」,不能有作为,她甚至相信,经历了24年的「一国两制」,基本法也写著最终要民主产生特首,协商产生的办法会是开倒车。与其如此,倒不如行一步看一步,找到适合的环境条件再推出第45条的特首民选改革方案。她这说法,做好人容易,但好人没好解决办法,也是枉然。
其实,认真说起来,民选乎?协商乎?都不保证选出来的特首有所作为,能不能尽职要靠他/她的政治领导才能,不能全靠他/她是民选抑或是协商出来。就以特首面对到的立法会政治生态来说,里头乱得一团糟,要特首如何去「主导立法」?24年来,有过四位特首,自问他/她不都因为没法主导立法而陷入行政困境吗?
可是,要行政主导立法,千头万绪,连英美也莫衷一是,英国靠的是其多数议员来确保行政主导立法机构,美国靠的却是行政首长由民选产生来建立自己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导国会。但英国的办法在港不行,因为特首不能有自己的政党,更何况,宪制上,政党在港是不被承认的,也正因如此,剩下来的选择便只好从第45条的改革办法,寻求民选产生特首。在梁执政期间,因为反对派太嚣张,搞出了79天的暴乱,令到改革胎死腹中;现在到林郑,有了香港国安法把长达一年的「黑衣暴乱」压了下去,而立法会的反对派又在杯葛立法会,其中极端议员被「DQ」的,被抓坐牢的,「著草」逃走的,不一而足,立法会可说已清理「内障」,在这剩下不到一年的下届立法会选举空档,如果林郑够有魄力,大可在此期间再度提出第45条的政改,一旦立法事成,民选特首的机会便可水到渠成。
至于梁振英提出的协商办法,也并非不可建立其应有的民意基础,办法可灵活处理,最重要的是在协商过程中,在三百多个民意代表团体产生的、第45条列明的「选举委员会」中,将其三百多个有代表性的团体扩大到五六百个,只要能更广泛更深入发掘民意基础,这样得出的协商办法,最终产生的特首好处是可以避开一人一票的剧烈选举。因此,梁应抓紧机会去落实协商的民意基础,在港是可行的。虽然基本法表明政治改革要「循序渐进」,但自2019年出现史无前例的大暴动后,社会与政治秩序已大乱,加上外国势力又不断干预,没法循序渐进,选择协商办法,也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