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炜光
香港大律师公会(Hong Kong Bar Assoication ,下简称「公会」)在公众印象中是一个专业组织,因为是全港唯一一家代表全体大律师的团体,别无分店。当然,公会也愈来愈像是一个政治组织,且是对我国充满敌视的,反对香港国安法的政治组织,和公民党可谓无分轩轾。
香港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大律师出身,而要成为大律师便必须获公会认可。因此,公会处于一个异常重要的战略位置,是境外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抓手,堪称国家安全的「蚁穴」(相对全港而言)。
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的释义便订明:「执委会(Bar Council)指大律师公会的执行委员会。」
然后在第27条订明法院认可一位大律师时有3个条件:符合大律师公会执会订明的要求、在执委会订明的考试中合格及缴付了执委会订明的费用。这3个条件都是要由大律师公会「订明」。第31条第2款也列明,要在香港成为执业大律师便必须有由公会发出的执业证书(practicing certificate)。由此可见,公会是根据香港法律才拥有这个「颁授专业资格」的公权力。而这个证书是一年期的,即是说公会每年都可以审核你是否适合当大律师;其审核权,不容小觑。
公会之所以有这个公权力,是源自基本法第142条。该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有权利便有义务,能执行香港法例赋予的公权力,怎样看也算是「公职人员」。因此特区政府应按基本法第104条,把公会的全体理事列入「公职人员」,要求他们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若每一届新任理事拒绝宣誓,那便收回公会「颁授专业资格」的权力,让公会变成大律师之间的联谊会。情况一如另一祸国乱港组织——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教协」),虽然会员众多,财力雄厚,但尚幸在回归前没有把「颁授(教师)专业资格」的权力赋予教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上述基本法第142条第4款也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据此,特区政府也可以「另起炉灶」,承认新的、爱国的、全体理事以至会员皆愿意宣誓的大律师团体,并改由新的大律师团体来颁授「大律师执业证书」。
或许有人说,公会执行这个公权力,行之有效,何来法律根据改变?有!香港国安法第9条列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区政府完全可依此去「监督和管理」大律师公会这团体,以免公会走上危害国家安全的歧途。或许是因为这原因,所以曾于1995年创立「香港人权监察」并任主席的新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这么反对香港国安》。岔开一笔,据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在本平台所撰文章:「『香港人权监察』长期收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拨款,24年间合共1500多万港元,后者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美国国会的年度财政拨款。如果属实的话,就相当耐人寻味了,如果有香港组织收取来自外国政府的金钱,无论如何都必须接受审查,尤其是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明里暗里的乱港角色。」
公会近年的表现,除了言论外,其和内地法律界的疏远,彰彰明甚。江乐士在上述文章中说:「过去三年,大律师公会与内地的接触已经愈来愈少,长久下去,两者或会就此断绝关系。可悲的是,以大律师公会的往绩而论,其早已失去对内地同业的信心……」既然内地同业已对公会失去信心,若公会不肯痛改前非,或不肯宣誓效忠,那不如「另起炉灶」,以免断了内地司法界和香港大律师建立互信之路。不要忘记,中央近日容许香港律师(当然包括大律师)在大湾区内执业,而其中细节亟需两地法律界磨合。试问一个令内地法律界失去信心,一个似政治组织多过专业组织的公会,如何为其逾1500名大律师公会会员在大湾区谋福祉?
江乐士更预言:「在同样以律师为主体的公民党没落之此刻,大律师公会似乎正取代公民党的角色,并且重蹈其不归路。」要令唯一代表香港逾1500大律师的组织,要令这拥有「颁授(大律师)专业资格」的由法律赋予公权力的组织,不成为祸国乱港的政治组织,不「重蹈(公民党)的不归路」,特区政府是时候出手了,否则情况会继续恶化,只会尾大不掉,噬脐莫及。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香港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
来源: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