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敏康
资深大律师夏博义近日在无竞争下当选为香港大律师公会新任主席,大家本来寄希望大律师公会能够就此改变过往的负面形象。但是,夏博义在会见传媒时的一番话,却令人对大律师公会更加失望。原来,夏博义只不过是延续了戴启思的思维,意图继续将大律师公会变成反对派政党组织。
夏博义的话中有三点是必须澄清的,第一,他声称自己不乐见「政府滥权」「好担心香港的自由不会继续」;第二,他声称国安法第五十五条中提到的国安公署有权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条文似乎凌驾了《基本法》三十五条;第三,他声称会「尽力协商」,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国安法条文,令引渡协议得以恢复。
夏博义的错误观点
夏博义不乐见「政府滥权」,这倒是没什么问题,问题就在于政府有没有滥权,不容他无中生有;「好担心香港的自由不会继续」这句话也很有问题。笔者不禁要问:香港没有自由了吗?如果没有自由,怎么会容许他如此发表言论?如果他所说的「自由」是那些犯罪分子因为被判罪羁押而失去自由的话,那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他这样说就是抹黑香港的法治。他应该知道,自由并非绝对权利,也不等于可以纵容「港独」,过界的自由就是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伤害。香港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香港国安法既遵循了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又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专门以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安公署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这并没有凌驾基本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基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这些权益在适用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时并不会得到减损,因为内地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的规定。至于夏博义所说的内地没有陪审团,那只是做法不同而已,并不等于被告人会受到不公正审理,再说,香港区域法院判刑七年以下刑罚,也是比较严重的刑罚,不也是没有陪审团吗?至于夏博义提及国安法赋予警方权力审问他人的政治立场等,那是他自己的主观臆想,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无五十五条的案件发生。再说了,在处理涉国家安全案件中,审视涉案人的政治立场作为犯罪动机考虑因素又有何不可呢?
夏博义希望自己能够说服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国安法条文,令引渡协议得以恢复。那更是他狂妄自大的表现,将自己凌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上。香港国安法已经成为香港社会稳定的基石,对那些试图反中乱港者起到震慑作用,说明有关条文有效合理,没有必要修改。至于一些国家中止与香港的引渡协议,完全是出于政治目的和双重标准,为逃犯逍遥法外制造机会,责任不在香港。夏博义试图用修改国安法换取西方国家继续履行与香港的引渡协议,只能说明他试图利用外国压力迫使政府修改国安法,是另一种抹黑国安法的形式。
大律师公会必须改革
长期以来,大律师公会在一些所谓「精英」的把持下,一再发表曲解《基本法》与「一国两制」、扭曲人大常委会形象的言论或声明。有作者统计,从当年反对二十三条立法,以及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反对国安法,到攻击警方的公正执法、传媒对法庭的监察等,大律师公会必定会出来发表声明和误导公众。难怪有人将大律师公会与「公民党」相提并论,只因公民党的几任主席均是与戴和夏立场相同的大律师公会前主席。
大律师公会由这些人把持,发表不实声明或言论,其实也是骑劫其他大律师的意见,更以「专业团体」形象误导公众。试想,大律师公会连国安法都不认同、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也要质疑,又能如何真正维护香港基本法所确立下来的宪制秩序?可见,香港大律师公会必须改革了,因为香港需要专业、公正、维持香港法治的大律师公会。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