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林波
1月21日,资深大律师夏博义当选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在其发表的声明中提出,捍卫法治将是大律师公会来年的工作重点,香港国安法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他将带领大律师公会推动政府修改香港国安法。在该声明中,存在诸多错谬之处。本文将结合对香港国安法的规范分析,回答夏博义大律师在声明中抛出的三个问题:香港国安法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吗?谁是香港法治的破坏者,谁又是香港法治的守护者?律师在实现香港法治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一、香港国安法符合法治三要素
夏主席声称要捍卫法治,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法治」概念呢?夏主席认为,「法治」意味著不仅个人应该遵守法律,当权者也应该遵守法律。这一关于「法治」的理解并没有提供判断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法治要求的基本标准,需要另寻出处。经简单检索,笔者发现香港终审法院前任首席法官马道立提出的关于「法治」概念的观点是一个简便的切入口。2011年1月,马道立以首席法官身份主持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他在致辞时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1)要有尊重个人权利及尊严的法律;(2)要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捍卫法律;(3)要秉持公正,即要恰当而有效率地秉行公义。他强调以上法治元素并不是他自创的法学理论,而是香港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平心而论,香港国安法是符合以上所述的「法治的三要素」的,具体来说:
第一,香港国安法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香港国安法第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显然,香港国安法并没有降低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标准。法治所体现的价值不仅是人权,还有秩序、公平、正义等,不能用某一个单一价值否定其余的价值。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就需要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国家安全就是限制人权的一个正当事由。
第二,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审理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管辖范围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0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处理本法规定的绝大部分犯罪案件,仅在特定情形下由中央管辖有关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在司法独立方面,虽然香港国安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但这并不影响司法独立,指定法官都是已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程式并获得任命的法官,指定法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5条规定,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马道立法官所指的秉持公正是指「使纠纷能得当及公正地解决」,要有效秉持公正,就要有一个公开、有系统及高效能的机制。香港国安法确立了一套香港特区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执行机制,即专门机构调查(香港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专门机构检控(香港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监控部门)、专门法官审理(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这种法律执行机制是对香港特区现有政权机构冲击最小的方案,是充分尊重香港特区政权架构和司法制度的体现,有利于香港本地有关机构加强配合、协作,公正、高效地处理有关案件。
夏主席在声明中认为香港国安法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是犯下了断章取义的错误。须知,香港国安法六章66条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地看香港国安法,不能单独拿出某一个条文进行批判,而要从整体上把握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从整体上看,香港国安法体现的特点是:最大限度信任、依靠特别行政区,最大限度保护人权,最大限度兼顾普通法特点。香港国安法的出台,对香港社会来说可谓是「期盼已久」。香港国安法保护的是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利益,打击的是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干预香港事务的外部势力。
二、香港法治:谁是破坏者?谁是守护者?
夏主席在声明所说的「法治」并非泛泛而谈,而是有明确指向性的。「捍卫法治」的用语暗示香港的法治受到了损害。那么,是谁破坏了香港的法治呢?夏主席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香港国安法。这种观点不仅带有片面性,也罔顾现实。
第一,反修例风波中的黑暴活动参与者是香港法治的破坏者。自2019年反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公然侮辱、污损国旗国徽,围攻中央驻港机构,蓄意破坏香港社会秩序,暴力对抗警方执法,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香港社会进入混乱失序的状态。正是2019年反修例风波暴露出了香港存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全国人大才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实施半年多以来,香港社会秩序逐渐得以恢复,人心得以稳定,人们再次享有了「免于恐惧的自由」,旨在恢复香港法治秩序的香港国安法,已成为惩治反中乱港等违法犯罪分子的利器。
第二,外部势力是香港法治的破坏者。干预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人究竟是谁呢?2020年12月11日,美国联邦参议员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致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要求她释放黄之锋、林朗彦、周庭、黎智英等4人。12月11日,黎智英被加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时任美副总统彭斯、美国务卿蓬佩奥相继发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释放黎智英」。近日,香港特区律政司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大卫·佩里(David Perry)出任黎智英非法集结案的主控官,英国前外交大臣玛律科姆·里夫金德(Malcolm Rifkind)、现任外交大臣拉布(Dominic Raab)等多位政客纷纷施压,最终香港律政司不得不改聘本地律师。
第三,中央和香港特区政权机构是香港法治的守护者。香港特区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中央通过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在香港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中央高度尊重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这样讲并不缺乏事实根据,1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马道立法官在退休前最后一次记者会上指出,任职十年期间,处理案件没有受到来自中央或香港特区政府的压力。同时,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中央与香港特区法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司法协助工作。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以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1月2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该报告指出,自回归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同香港特区有关方面共签署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的目标基本达成。
三、律师在实现香港法治中的作用
夏主席指出,2019年的香港反修例风波造成了香港社会的深度撕裂,关于如何修复社会撕裂他并没有提出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为了弥合社会撕裂,香港社会当下最紧迫的、最需要的是寻找共识、建立共识,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早就提出了这个共识的方向,即国家安全的底线愈牢,「一国两制」的空间愈大。香港国安法是最温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国家安全立法,确立了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底线。在确保基本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才能集中精力去解决香港社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如何,要给予一定的时间去检验,香港国安法已经在逐步证明它的意义。夏主席在声明中提出,将带领大律师公会说服政府修改香港国安法或限制香港国安法的运作。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严格执行法律。香港警队严格执行香港国安法,才使香港社会恢复了社会秩序。妄言修改香港国安法或限制香港国安法的适用,会削弱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权威,会损害香港社会基本共识的达成,最终损害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
马道立法官指出,在法治三要素中,秉持公正的参与者包括法官、法律执业人士、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士。这表明,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社会大众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因此,虽然应该重视法律职业人士的作用,但不应片面高估法律执业人士(包括大律师公会等组织的成员)在实现法治中的作用。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不仅需要律师队伍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警察队伍的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社会大众的自觉守法。大律师公会妄言「捍卫法治」,不是患有迫害妄想症,就是片面支持抗争者立场作怪。须知,律师也负有社会责任,律师群体不能一味地以人权捍卫者自居,偏执地坚持对抗性思维,而是要有一定的合作性思维,同政府一道维护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生活秩序。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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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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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林波
1月21日,资深大律师夏博义当选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在其发表的声明中提出,捍卫法治将是大律师公会来年的工作重点,香港国安法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他将带领大律师公会推动政府修改香港国安法。在该声明中,存在诸多错谬之处。本文将结合对香港国安法的规范分析,回答夏博义大律师在声明中抛出的三个问题:香港国安法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吗?谁是香港法治的破坏者,谁又是香港法治的守护者?律师在实现香港法治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一、香港国安法符合法治三要素
夏主席声称要捍卫法治,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法治」概念呢?夏主席认为,「法治」意味著不仅个人应该遵守法律,当权者也应该遵守法律。这一关于「法治」的理解并没有提供判断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法治要求的基本标准,需要另寻出处。经简单检索,笔者发现香港终审法院前任首席法官马道立提出的关于「法治」概念的观点是一个简便的切入口。2011年1月,马道立以首席法官身份主持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他在致辞时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1)要有尊重个人权利及尊严的法律;(2)要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捍卫法律;(3)要秉持公正,即要恰当而有效率地秉行公义。他强调以上法治元素并不是他自创的法学理论,而是香港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平心而论,香港国安法是符合以上所述的「法治的三要素」的,具体来说:
第一,香港国安法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香港国安法第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显然,香港国安法并没有降低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标准。法治所体现的价值不仅是人权,还有秩序、公平、正义等,不能用某一个单一价值否定其余的价值。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就需要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国家安全就是限制人权的一个正当事由。
第二,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审理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管辖范围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0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处理本法规定的绝大部分犯罪案件,仅在特定情形下由中央管辖有关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在司法独立方面,虽然香港国安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但这并不影响司法独立,指定法官都是已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程式并获得任命的法官,指定法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5条规定,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马道立法官所指的秉持公正是指「使纠纷能得当及公正地解决」,要有效秉持公正,就要有一个公开、有系统及高效能的机制。香港国安法确立了一套香港特区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执行机制,即专门机构调查(香港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专门机构检控(香港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监控部门)、专门法官审理(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这种法律执行机制是对香港特区现有政权机构冲击最小的方案,是充分尊重香港特区政权架构和司法制度的体现,有利于香港本地有关机构加强配合、协作,公正、高效地处理有关案件。
夏主席在声明中认为香港国安法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是犯下了断章取义的错误。须知,香港国安法六章66条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地看香港国安法,不能单独拿出某一个条文进行批判,而要从整体上把握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从整体上看,香港国安法体现的特点是:最大限度信任、依靠特别行政区,最大限度保护人权,最大限度兼顾普通法特点。香港国安法的出台,对香港社会来说可谓是「期盼已久」。香港国安法保护的是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利益,打击的是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干预香港事务的外部势力。
二、香港法治:谁是破坏者?谁是守护者?
夏主席在声明所说的「法治」并非泛泛而谈,而是有明确指向性的。「捍卫法治」的用语暗示香港的法治受到了损害。那么,是谁破坏了香港的法治呢?夏主席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香港国安法。这种观点不仅带有片面性,也罔顾现实。
第一,反修例风波中的黑暴活动参与者是香港法治的破坏者。自2019年反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公然侮辱、污损国旗国徽,围攻中央驻港机构,蓄意破坏香港社会秩序,暴力对抗警方执法,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香港社会进入混乱失序的状态。正是2019年反修例风波暴露出了香港存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全国人大才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实施半年多以来,香港社会秩序逐渐得以恢复,人心得以稳定,人们再次享有了「免于恐惧的自由」,旨在恢复香港法治秩序的香港国安法,已成为惩治反中乱港等违法犯罪分子的利器。
第二,外部势力是香港法治的破坏者。干预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人究竟是谁呢?2020年12月11日,美国联邦参议员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致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要求她释放黄之锋、林朗彦、周庭、黎智英等4人。12月11日,黎智英被加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时任美副总统彭斯、美国务卿蓬佩奥相继发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释放黎智英」。近日,香港特区律政司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大卫·佩里(David Perry)出任黎智英非法集结案的主控官,英国前外交大臣玛律科姆·里夫金德(Malcolm Rifkind)、现任外交大臣拉布(Dominic Raab)等多位政客纷纷施压,最终香港律政司不得不改聘本地律师。
第三,中央和香港特区政权机构是香港法治的守护者。香港特区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中央通过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在香港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中央高度尊重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这样讲并不缺乏事实根据,1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马道立法官在退休前最后一次记者会上指出,任职十年期间,处理案件没有受到来自中央或香港特区政府的压力。同时,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中央与香港特区法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司法协助工作。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以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1月2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该报告指出,自回归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同香港特区有关方面共签署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的目标基本达成。
三、律师在实现香港法治中的作用
夏主席指出,2019年的香港反修例风波造成了香港社会的深度撕裂,关于如何修复社会撕裂他并没有提出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为了弥合社会撕裂,香港社会当下最紧迫的、最需要的是寻找共识、建立共识,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早就提出了这个共识的方向,即国家安全的底线愈牢,「一国两制」的空间愈大。香港国安法是最温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国家安全立法,确立了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底线。在确保基本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才能集中精力去解决香港社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如何,要给予一定的时间去检验,香港国安法已经在逐步证明它的意义。夏主席在声明中提出,将带领大律师公会说服政府修改香港国安法或限制香港国安法的运作。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严格执行法律。香港警队严格执行香港国安法,才使香港社会恢复了社会秩序。妄言修改香港国安法或限制香港国安法的适用,会削弱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权威,会损害香港社会基本共识的达成,最终损害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
马道立法官指出,在法治三要素中,秉持公正的参与者包括法官、法律执业人士、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士。这表明,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社会大众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因此,虽然应该重视法律职业人士的作用,但不应片面高估法律执业人士(包括大律师公会等组织的成员)在实现法治中的作用。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不仅需要律师队伍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警察队伍的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社会大众的自觉守法。大律师公会妄言「捍卫法治」,不是患有迫害妄想症,就是片面支持抗争者立场作怪。须知,律师也负有社会责任,律师群体不能一味地以人权捍卫者自居,偏执地坚持对抗性思维,而是要有一定的合作性思维,同政府一道维护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生活秩序。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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