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
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是坚持建设
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成果
文 | 陈曼琪
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亦是加快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成果,从实际出发,满足内地与香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及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必备的司法建设与合作。
二、丰富了基本法内涵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八条及第九十五条,香港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互相提供协助,自一九九九年构建起“两地商签、各自解释和落实”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体现了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依法进行,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具体例子。
三、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
该报告承载著两地签署的八项司法协助安排成果,涵盖了送达司法文书、执行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提取证据、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仲裁保全及执行仲裁判决的补充,体现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进程,让判决“异地”流通,减少当事人两地重复诉讼需要,节省两地的司法资源,更有效地处理涉及两地的诉讼纠纷,为两地居民的民商事往来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的必然发展和成果。
四、“良法善治,民之所向”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应对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切实需要、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避免两地重复诉讼、让当事人便捷地获得有效的司法济助,是两地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跨境法律保障。
五、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该报告涵盖了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三个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及补充安排,成功为双方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一个简单而有效的机制,保障仲裁裁决得到顺利执行,强化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独特优势,充分体现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协同发展。
六、推进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发展
随著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国内及涉外法治更加健全,香港法律执业者经考试考核可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两地司法有更稳更深更广的合作空间。本人期望两地司法协助机制进一步涵盖:(一)公司清盘和个人破产令的互认和执行;(二) 自然人无精神行为能力的法定裁定;(三)遗产承办和继承;(四)两地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五)建立跨境诉讼通报及协调机制;(六)建立两地联合发布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恒常机制;(七) 定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机构高峰论坛。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