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炜光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提出《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内,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都写明「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因此,倘若明年行政长官改由协商产生,是合符基本法的,英国也没话可说。
很多人都有个错觉以为基本法45条写的是「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但大家宜细看《基本法》第45条第1款是「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第2款写的也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不是「行政长官选举辧法」。这清楚表明「选举和协商都属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因此倘若2022年的行政长官是由「协商」产生,绝对符合《基本法》。
梁生提议一出,当然会引起揽炒派的反弹,说甚么「循序渐『退』」。但大家必须留意,普选行政长官本来是在2017年便可以实现的。只是在2014/15年时因为「非法占中」绑架了反对派,最终导致按照《基本法》制订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未能在立法会达致2/3多数通过。因此香港人今天之所以不能享有「一人一票」选特首,责任全在揽炒派。
我们还要注意上述《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说的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再连系到产生办法是包括「选举或协商」,故香港「实际情况」是重要考虑因素。今天的香港和上世纪1980年代制定《基本法》时非常不同,以笔者在1994年作为创党司库的民主党为例,当时是以爱国和承认国家对香港主权为前提的,今天的民主党却去积极推动2014年的「非法占中」和2020年的「35+非法初选」。1980年代港人积极期盼国家成功推行「四个现代化」,但今天却出现有「支爆后,革命成功,煲底见」的文宣。1990年代香港没有人会配合美国的「颜色革命」去危害国家安全,而 2019年的香港却出现「美军不来我邀请,美军来了我带路」的横额与及法律界立法会议员一年内四度访美寻求美国制裁我国。见微知著,香港今天的「实际情况」,根本不利于「循序渐进达致普选」。孰以至此,反对派受外部势力诱导走上邪路蜕变为揽炒派,难辞其咎。
至于说「最终达致普选」和「协商」是否能兼容?答案是肯定的。中央完全有权按「香港实际情况」在2022年实行「协商产生行政长官」,然后「循序渐进」扩大「协商」范围,并在2047年之前的某一届行政长官任内「走完政制改革五步曲」,实行普选。
所以有人说采用「协商」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其实是没有细读基本法第45 条。再者按基本法的设计,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决定,香港完全可以合法地「按香港实际情况」在2022年以「协商产生行政长官」。因为基本法45条(以至附件一)的重点是在「产生」行政长官,不是「选举」行政长官,而「选举」和「协商」都属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前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统筹专员
来源: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