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I 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香港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调解督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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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奠定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2020年是基本法颁布30周年,从基本法的高度,审视香港回归祖国23年来,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保障下香港法律服务业得以蓬勃发展,以及法律服务市场所拥有的广阔天地,对于每一个香港的法律执业者来说,都是应该且必要的。
基本法为香港带来的优势及对普通法制度的要求
众所周知,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区(以普通法辅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是有别于中国内地的。对于1997年之后的香港来说,谈论「法治」的前提离不开「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正是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并通过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才得以保留普通法制度,回归前的原有法律制度的体制及精神,即普通法、衡平法、各条条例、附属法例和习惯法,继续正常运作和发挥功效。由此可知,基本法是香港普通法制度顺利实施的重大前提和重要保障,二者关系密切、不可割裂、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断保持、提升及充分发挥这种不可替代的优势,才是从最根本上保障香港法制和法治的最有效办法,才能让香港法制在「两制」下有更大回旋余地,香港法治精神也得到更大彰显。
中国内地在改革开放之后经历很大的变化,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经济差异已经渐渐收窄,两者之间差异较大的主要是政治和法律制度。当前,内地与港澳特区正携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决定了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互涉法律纠纷不可避免。为了调和现实问题或矛盾,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司法体系,香港与内地就民商事不同范畴已经签订了八项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涵盖了婚姻家事、司法文书送达、委托取证、仲裁保全、协议管辖案件判决互认、仲裁裁决以及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基本可以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互助安排的全面覆盖。这些互助安排能够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让香港保持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在基本法大前提下出台的一系列司法互助安排,不仅解决了两地司法差异所导致的现实问题,同时也对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香港普通法的发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司法互助对香港法律的影响和益处
2019年9月7日,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在深圳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签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就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的框架安排》
司法互助能够为两地司法体系完善提供助力,促进大湾区法律交流合作,为依法治国贡献力量。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对于香港而言,更要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在国际竞争中提升竞争力。而在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方针下的各项司法互助安排能够为香港发展保驾护航、添砖加瓦。正是有了基本法的保障,司法互助才得以实现,并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司法体系。这也是中央考虑到香港现实情况而作出的特别安排,是对两地现实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有利于两地法律界加紧合作,互相交流,让香港更好发挥在「一国两制」下的优势,互惠互利,为两地的发展、为国家依法治国贡献力量,同时加速香港所处的大湾区未来发展。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判决安排》)。这意味著,内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可依照该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安排》目前尚待香港经过正式立法程式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生效司法解释,但是可以想见该安排将会是司法互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安排。《判决安排》标志著香港进一步巩固其在「一带一路」上作为争议解决首选的地位,从而领先于其他无法通过特殊安排在中国内地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管辖区。近年来,在香港解决「一带一路」争议方面的资源一直在增加,《判决安排》对香港而言更是如虎添翼。相信《判决安排》会同内地与香港其他司法互助安排(例如《婚姻安排》、《选择法院安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等)一起,不断完善两地司法体系。
《判决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著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该安排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意义重大的一项,同时又是两地同胞继续向著更高、更远目标迈进的新起点。该安排相对于国际公约和两地给予外国司法辖区的协助均有很大突破,为保障两地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及优化的司法指引,为两地进一步深化民商事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两地司法协助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和《保全安排》对香港调解仲裁的影响和益处
众所周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使得国际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得到承认与执行。中国在1987年正式加入《纽约公约》,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香港。但是,由于《纽约公约》无法适用于「一国两制」原则下内地和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为解决这一问题,《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也就应运而生。
在此后20年多的时间里,原《安排》总体执行情况很好,成为具有中国因素的国际合同当事方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重要基石。2020年11月27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对原《安排》进行修改完善,无疑将更大程度提升香港仲裁在国际社会的认受度,并翻开内地与香港对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新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海事案件外,内地不能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也就是说,仅是香港法院为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提供保全协助,而内地法院并未对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提供对等协助。这就导致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在内地申请保全缺乏法律依据,有些被执行人在内地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就转移了资产。而《保全安排》的生效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单向模式,大幅提高香港仲裁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该安排将促使更多人选择香港仲裁。
保全和执行一直是当事人在两地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中的两个关键考虑因素。可以看出,仲裁保全安排的实施,彻底打通了这两个阶段,使仲裁互助措施几乎覆盖整个仲裁程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中所述:「开展仲裁保全协助,有利于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的完善来保障终局性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更大支持」。
香港成为唯一与内地签署有关仲裁保全文件的司法管辖区,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巨大支持。《保全安排》的出台,加上此次《补充安排》的签订,开辟了香港仲裁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完整途径。此举既是在「一国」之内给香港提供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更是释放出支持仲裁的积极信号。
《保全安排》第二条清楚列出判断成为合资格仲裁机构的可行准则。该做法有助吸引具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来港设立争议解决机构或常设办事处及在港管理仲裁案件。具体而言,由于只有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仲裁可以利用《保全安排》,仲裁业界及仲裁机构将有更大动力宣传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及仲裁管理地。《保全安排》不但有利香港和国际社会,同时亦通过提供利便可行的寻求公义的途径及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为其他社群提供一个在友好环境下推广仲裁的先例。这些都有利法治。长远而言,香港的固有优势以及香港争议解决服务受惠于「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保全安排》等始创性的措施所带来的机遇,将有助香港的国际仲裁等争议解决服务持续发展。
据2020年8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统计情况,自《保全安排》生效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处理了25起向中国内地法院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其中有24项财产保全申请,1项证据保全申请,涉及寻求保全的财产总值为人民币94亿元,约合14亿美元。约30%的申请由中国内地当事人提出,70%由中国内地以外司法管辖区当事人提出,50%的申请涉及内地当事人拥有的财产或证据。据统计,相关内地中院做出了17个裁定,均准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财产总值高达87亿元人民币,约合13亿美元。由上述数据可知《保全安排》意义之重大,香港优势之独特,各项安排为内地及香港司法程序、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方法和通道,现实上扫清了相关领域的障碍、填补了相关领域存在的空白,同时吸引著境内外当事人选择在香港仲裁。
香港普通法在基本法精神下应与本港实际相结合
普通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普通法不仅是一些由司法判决推导出来的法律观点,也是一套独特的司法方针、方法和见解。法律是与时并进,并切合本地环境所需的。每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会培育出自己的一套法理学。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法理上的差异主要呈现在法律原则的层面。然而,法律原则之所以各有不同,可能是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各自的社会实况和环境有不同的司法取向,又或对某些社会价值的司法观感有所不同。普通法能因时制宜,因当地社会、文化和经济结构发展出适合的法律体系。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划一的法律,而是在各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可有不同的演化。相信在现实司法需求的推动下,普通法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基本法所提出的要求,在基本法的引领下,更好地适应本港情况、与内地司法体系、国际商事仲裁体系进一步接轨。
结 语
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大背景下,2016年以来,两地司法协助安排的商签工作进入快车道。《判决安排》、《保全安排》和《补充安排》是两地在这一背景下在司法协助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对于目前司法互助和保全安排暂未纳入的部分协助事项,如跨境破产协助等,相信两地将继续推进协商,并有望在可预见的未来取得实质性进展。尽管《判决安排》尚待在香港经过正式立法程式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生效司法解释,但是有理由相信它会在不久的将来在两地得到切实实施,同其他司法互助安排一道,开启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新篇章,为两地司法体系之完善添砖加瓦。
本文发表于《紫荆论坛》2021年1-2月号第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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