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今天有网民向我查询“他只在涉嫌违反国安法的35+活动中投票,是否已违反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此,我分享个人看法:
1. 涉案“35+”本质及真正目的是夺取政权十步曲,已超越宪法和法律容许的合法目的及范围。据戴耀廷于报章上的公开资料,“35+”目标指向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辞职及特区政府停摆、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进而令社会停摆,西方对中共实行政治及经济制裁。因此,“35+”旨在夺取香港管治权,甚至指向国家执政党、宪政秩序及国家政治体制,实质是颜色革命,涉嫌通过违宪违法方式危害“一国两制”,夺取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危害国家政权、主权及安全,故有关人士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2.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活动,是守护国家安全底线的做法,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我个人认为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不会针对纯粹参加了“35+”投票的一般市民。该第22条针对的对象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头目。
3.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凌驾本地法律。香港国安法第42条所订明的保释条件考虑要求,明显与香港本地法律不同,保释条件不同、门槛更高,原则上是“不得准予保释”,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条的立法目的亦是补国安案件在港保释的漏洞。换言之,香港本地刑事法律的保释条件要求不适用于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如有人认为国安案保释条件要求需跟从香港本地法律,这是错误的。 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是极之严重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非一般嫌疑犯或被告人,常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潜逃海外机会及风险亦非常高,弃保潜逃情况现亦时有发生。固此,违反香港国安法涉嫌人或被告人不被批准保释是合理的,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