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志隆
2020年除夕前后的香港,除了抗疫,国安法再度成为新闻焦点。终审法院就在除夕当天接纳律政司上诉,黎智英须即时还押。支持与反对声音俱有,国安法是否应用得当成为新年话题。一个月前怒轰国安法是「强逼爱国」的梁家杰,3日向传媒坦言公民党在国安法下「与其送头,不如低调」, 也颇耐人寻味。这两件事让笔者看到港区国安法面临一个迫切的需求:普及法律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国家安全关系到香港社会的稳定发展,但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客观政治环境中保障国家安全,同时平衡香港现有的各项自由,法律界乃至社会大众应该对国安法的内容与执行有所共识。
黎智英涉违国安法,到底应否获得保释,不仅高等法院与终审法院有不同意见,民间更是意见分歧。但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高院法官李运腾早前允许黎智英有条件保释外出,律政司表明反对,认为李法官没有准确理解第四十二条的立法意义,也无法确保有关保释条件下,黎智英不会弃保潜逃。事实上,从罗冠聪、许智峰到曾志健,不少背负国安官司的大小头目都陆续趁保释外出时潜逃,李法官又如何确保黎智英没有外逃风险?而总裁判官苏惠德曾就以黎智英有很大的潜逃风险,以及有可能在保释期间再犯为由,拒绝其保释申请。
这场保释与否的争议,更引来央媒表态,谈及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绝大部分案件由本港法庭审理,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法庭无力处理等,国安公署可根据第五十五条直接行使管辖权。不过,到底何为「本地法庭无力处理」,可能尚待进一步厘清。由此可见,香港司法界对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具体衡量标准等细节尚待经验累积,个别法官对立法原意认识不深,对条文错误理解,也许难以避免,但强化司法界对国安法的学习与了解,似乎也刻不容缓。
而港区国安法能否在香港顺利发挥保卫国家安全,尊重「一国两制」的效果,除了司法界要「熟书」,对香港市民的普法教育也不可忽视。否则当有人因应个人需要来「解读」法律,比如张达明近日表示:「审理黎智英案件时应将有否外籍法官列为指标之一」,很可能影响社会舆论认知,若社会对国安法律缺乏客观认识,共识从何谈起?因此政府应看到国安法的普法教育已经十分迫切。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成员、就是敢言副主席
编辑: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