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独立不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而是指法院在进行审判过程时不受任何干涉,并对个案作出最公平公正的裁判。事实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任何行使公权力的人都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和兼顾社会感受。司法制度是时候改革了。期望特区司法机关能够主动地把法律普及惠民,审慎地行使基本法所赋予的授权;不要长期以精英自居,尽量减少使用艰涩难懂的语言和浮夸的体制。如能这样,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便有望再次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与认同。
文|香港 谭耀宗

香港终审法院(图: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
司法独立是指独立的审判权
香港基本法第二条规定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英译本是: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including that of final adjudication)”;基本法在第十九条再次重申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关于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的司法机关,我一直坚持各级法院只是:“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基本法第八十条,英译本是:exercising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Region);以及“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英译本是:The courts of the HKSAR shall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freefrom any interference)。我认为司法独立不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而是指法院在进行审判过程时不受任何干涉,并对个案作出最公平公正的裁判。事实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任何行使公权力的人都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和兼顾社会感受。然而,某些人总是把基本法规定的“独立的司法权”、“审判权”或“独立进行审判”曲解为是一个完全不受任何约束、任何规管、任何监督的“司法独立王国”,我对此是感到非常遗憾的。
各位可以留意,基本法在上述各条中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审判权”以及“进行审判”等三个不同的用词或用语,而基本法英译本则全部统一为“judicial power”一个词;明显地,基本法英译本把 “司法权”和“审判权”都统称为“judicialpower”了。因此,当外国人阅读基本法前文后理的时候便容易跌入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以及得出司法独立是一个“独立王国”的谬误。早在1987年,邓小平先生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已经明确指出香港是不会搞“三权分立”的,这是正确理解基本法时需要高度重视的立法原意。
司法独立需要兼顾社会认同
资深大律师梁定邦先生早前强调司法独立需要“社会支持和社会认同”;法官履行司法责任不能够“不食人间烟火”,审理案件应当“明了社会的客观环境”,时刻不忘要作出够贴地的判断。法官个人更加应当有高水准的操守,要做到“慎言笃行”,始终需要注意到自己言行所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效应”。
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资深大律师烈显伦先生提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本地法院在适用普通法时往往“盲目固守一些难以理解、生搬硬套的道德概念和法律技术”;各个级别的法官甚至经常只是围绕著“海外判例不停打转”。法院这样行使基本法授予的审判权究竟是否符合社会大众的期望呢?烈先生对此给出了一个否定的答案,他还以“中世纪欧洲农民面对著拉丁语的祈祷词”来比喻说明社会大众长期对于“这套充满假发长袍、鞠躬作揖等繁文缛节的浮夸体制”敬而远之的现实情况。
司法人员是否意识到长此下去法治在市民心目中的信心必然会受到不可挽回的侵蚀呢?梁先生认为法律的本质始终要经过“社会锻炼和历史锻炼”。诚然,社会参与和社会批评并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反而,司法机关开诚布公,自觉地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和认同,以及主动消除现有体制内长期以来的神秘感,这样才能使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屹立不倒。
司法制度要有社会参与元素
近些日子以来,坊间有很多关于需要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量刑委员会,以及改革司法人员任命程式等有意义的讨论。不少有识之士已经多次指出司法改革理应与时俱进;司法制度在回归后的发展必须遵从“一国两制”宪政原则;司法机关在行使基本法授权时应当尊重国家宪法、中央权力以及尊重特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力,尽量避免以案例随意制造新的法律,以及不要过度膨胀权力及自身角色等。
最后,我希望提出司法改革需要更大程度地包含社会参与元素作为一个补充观点。社会参与元素在各地区的司法改革讨论中都已经引起了一定重视,各地区遇到的问题与香港不无雷同,例如台湾地区有论者在抱怨大众不再信任司法制度时甚至提到“离谱的判决、恐龙的法官”做比喻。幸运地,中央、特区政府以及香港社会都已经清晰注意到问题之所在,因此,司法制度是时候改革了。我期望特区司法机关能够主动地把法律普及惠民,审慎地行使基本法所赋予的授权;不要长期以精英自居,尽量减少使用艰涩难懂的语言和浮夸的体制。如能这样,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便有望再次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与认同。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本文发表于《紫荆》杂志2021年1月号
编辑:哈元源
校对:李博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