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赤琰
主权是国家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即人民、土地、政府与主权,前三个要件虽然缺一不可,第四个要件要是缺失的话,便要把国家沦为外国的殖民地!因此国家要有主权方能有完整的权利去管治其土地、人民与成立其政府。然则主权是什么?是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力,政府代表国家所订立的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不但土地、人民要受宪法管治,政府也一样要受宪法管治。
国安事务由中央统筹
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在《基本法》条文下,实行「一国两制」,原有港英时代的制度保留五十年不变,但给予保留,不等于原有的港制享有「主权」的地位,而是由国家宪法第31条赋予的权力,并由《基本法》加以规定所有细则,并明写着 「五十年不变」,其间若出现特区政府无法管治的局面,国家可以随时由中央政府直接收回管制权。由此可见, 「一国两制」已明确制定香港特区只有治权,没有主权。即使是治权也不包括属于国家行为事物的权力,例如第19条所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特区司法机关无管辖权,除非由特区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证明书。
由第19 条可看到任何有威胁国家安全的事务,尤其外国干预香港内政,分裂国家主权的动乱,或其他有组织的颠覆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行动等,特区政府只能在中央特别予个别事件授权下,才有权管辖,否则便会由中央直接介入管辖。正如2020 年6月30 日由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列为《基本法》附件三成为特区法令的一部分,当然特区的司法机关也在中央政府授权下,必须忠诚执行这部「国安法令」。
黎智英获保释引发社会质疑
可是在审讯黎智英一案,却出现即使是代表中央的国安机构指定主审法官审理黎案,却出现前后不同判决的情况,前面承审法庭拒绝黎保释候审,后面承审法庭却准予保释。这一判决,不但让众多市民哗然,也立即迫使律政司提出上诉。像警察捉人法官放人,而且是判为无罪放人,或准予保释后弃保逃亡国外寻求庇护的案例愈来愈多,因此各界纷纷要求司法改革,黎一案弃保逃亡的可能性极高,而且又是美国频密联系的反中乱港头目,只要美国派出挂有「领事车牌」的车伺机到其寓所接载去美总领馆,外交领事馆与其车辆都是享有其国家流动主权的财物,驻在地政府无权上车抓人或进领事馆抓人。中美外交一旦因黎的逃亡而引爆新一轮的紧张交涉,对港不利,显而易见,但判予保释的法官视而不见。像这种有违国家利益的特区司法问题,触发港人高调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真正的问题出在主权恢复后,外籍法官仍留任不变,而且是留在最高的法官层次,高院与终院也在他们把持中,由于他们在高位把关,其他低位的港人法官也都在他们高调监视下,听由他们的指示办事。这种殖民地的遗害并非香港的特例,早在全世界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后,无一不果断终止外籍法官留任,靠近香港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独立的首要工作,便是终止英国等外籍法官,因为他们早预见到英籍等外籍法官效忠的是他们的国家,不是新加坡或马来西亚。
根据《基本法》第81 条规定: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发生变化外,予以保留。」但这条文虽写明保留「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但保留体制不等于也要保留原有的外籍法官不变,因为体制是一回事,人事又是另一回事,主权恢复后,为什么司法人员留住不变,就主权的定义来论,收回主权,不收回司法权,尤其是司法的人事权却留在英国等普通法的外籍法官手中。这一来,原以为留在原有「体制」可以体现「一国两制」,想不到的是留任外籍法官却因此耽误了国家主权,二十三年实践「一国两制」所体验的教训,是给外籍法官任意用司法去架空国家主权。如果要依循现有《基本法》,将外籍法官终止聘用,不会有困难。何况《基本法》第104 条说明的宣誓条文,已说明所有官员要宣誓拥护《基本法》与效忠特区,外籍法官来自英国等外国,他们已宣誓在前要效忠他们的国家,单是这一点便与第104 条的要求有冲突。由这条去终止他们的职务,合情、合理、合法。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