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敏康
12月21日是冬至。「冬至大如年,人间小团圆」,本是一个好日子。好日子有好消息助兴,当然更加开心。第一个好消息是终审法院在冬至日作出终极裁定:《禁蒙面法》具合法性,《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未违反基本法,行政长官的许可权也合法。在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下,进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是相称的,而有关限制是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场面。在限制个人权利及为社会带来裨益之间,《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终审法院在裁定时,尤其关注到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而《禁蒙面法》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而且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终审法院明确指出:尽管《禁止蒙面规例》限制集会、言论自由及私隐权,而这些都是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权利,但此等权利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受到合法限制的。这些合法限制包括: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的考虑。
公共安全高于个人权利
笔者认为,终审法院的此项裁定非常正确。对非法集会游行人士规定不准蒙面,自然是正确的,因为蒙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违法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获得批准的集会游行人士,如果是和平集会游行,此项权利早已得到香港法律充分保障,完全没有必要掩盖自己的真面目。再说,《禁蒙面法》已经对因医学、宗教理由,或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士作出豁免。换句话说,《禁蒙面法》的目的非常清晰,针对意图犯法之人,而对于守法市民则完全没有影响。
此案的关键就是厘清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可以紧急出台相关法律,限制不当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标志著反对派「个人权利绝对至上」论点的彻底破产。
第二个好消息是高等法院在冬至日裁定香港记者协会(「记协」)针对警察执法的司法覆核申请失败。记协指控警方在过去近一年来多次阻碍记者采访及对记者使用暴力,但法庭认为,记协对警方的指控内容真实性存疑,记协要求法庭假设他们的投诉内容成立,并以此为前提裁决,法庭不能接受。
记协应补新闻操守课
笔者虽然不知道记协的下一步行动,但笔者真心希望记协能够实质性改变立场,回到正确的路径上来。首先,过去一年的暴乱中,不断发现一些别有用心者滥用、甚至冒用「记者」身份为非作歹,在暴乱现场抹黑或阻挠警方执法、掩护暴徒逃避被捕。如此作为,无异于暴徒帮凶,可以构成共犯。按照香港判例法,共犯是指在犯罪进行中的任何时间里以某种方式与其他犯罪者合作犯罪的人。对此,记协不仅不予以谴责,而且还公开为这些人辩护。
其次,记协作为记者行业工会之一,在过去一年的暴乱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反面的,已经令人明显感觉到它正在失去基本的新闻操守,那就是客观、真实报道和评论的新闻操守。媒体坚守新闻操守,公众的知情权才能真正得以保障。令人遗憾的是,记协的所作所为,已经证明其所鼓吹的所谓「言论自由」是偏向反对派的和缺乏客观立场的。此前,为了反对其「双重标准」、「纵容假记者」、「纵容假新闻」等做法,香港有传媒界人士发起「记协不代表我」和「一人一信」行动,以表达向「记协说不」的态度,并要求国际记者协会取消香港记协的会员资格。
为了防止记协滥发记者证,香港警方于2020年9月22日表示,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的定义,指明传媒代表须属于已在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登记的传媒机构,或属于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因此,仅持有香港记协会员证或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的人将不符合香港警方对于「传媒代表」的定义。
笔者当然不会阻止记协继续申请司法覆核或提起法律诉讼。但事已至此,记协更应该做的是反省自己,及时回归正途。只有恪守新闻操守,客观、合理、合法行使「第四权力」,记协才能获得大众的信任。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
编辑:严骏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