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有38年历史。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宪法是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与香港的深刻渊源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得以设立、香港基本法得以制定、香港之所以能够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根本依据正是宪法。维护宪法就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就是维护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制度根基。
宪法是「一国两制」实践以及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根源,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水之源」、「木之根」。在1982年制订现行宪法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已经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有鉴于此,宪法第31条专门作出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宪法第62条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为国家在香港回归祖国时设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因此有人形象地说,宪法第31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准生证」。
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就意味著,宪法是特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宪法和基本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基本法是宪法的「下位法」。众所周知,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中央授权的实现方式,就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并制定香港基本法。而这一实现方式本身,正是源于宪法和宪法所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源于宪法第62条第14款(「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明确规定。正是根据宪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才得以成立。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来源,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宪制依据。
尊崇宪法应成主流价值
法治是香港成功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香港人引以为傲的核心价值。对当前的香港来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不仅是坚守和弘扬法治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别具现实意义。随著「一国两制」实践不断发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理应成为香港社会的主流价值。
长期以来,香港有些人否定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惜挑战法律底线,乃至堕入无法无天的境地。从2014年非法「占中」到去年「修例风波」,从教唆「公民抗命」到鼓吹「港独」,以多人违法制造乱局,以牺牲他人达到一己政治目的,法治精神荡然无存。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香港社会终于迎来由乱向治的重大转捩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是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在香港社会高扬「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旗帜,一方面要有大视野、大思维、大格局。宪法规定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每一位香港市民都应树立家国情怀、全域眼光,真正明白没有共产党何来「一国两制」、何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何来香港的繁荣稳定?倘若能从大视野分析问题,就不难看透一个事实: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破坏国家主体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否定和破坏中国共产党领导,都是错误的、有害的,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精神,无异于动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无异于反对「一国两制」、破坏香港长治久安,无异于损害750万香港同胞的共同福祉和美好明天。
另一方面,要脚踏实地、身体力行。每一位香港市民都要传承、发扬宪法和基本法以及香港国安法赋予沉默者的精神、力量和勇气,敢于向黑暴、「揽炒」说不,争当香港特区宪制秩序、法治体系的维护者和捍卫者。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适时因应社会呼吁,启动司法改革,坚决依法打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严惩暴力犯罪,推动法治重光。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编辑:潘丽丽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