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鹏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香港特区政府举办主题为「宪法与国家安全」的网上座谈会。中联办主任骆惠宁致辞时强调,爱国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神圣义务,香港特区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通过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划清了「爱国者治港」的底线标准和政治规矩,确保所有从政者拥护宪法、基本法、效忠国家和特区,将祸国乱港者驱逐出特区管治架构。这表明,中央自始至终高扬「爱国者治港」的鲜明旗帜,未来更将严格遵照这一「底线标准和政治规矩」塑造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
「爱国」是出任公职基本条件
底线,是确保思想和行为不发生质变的红线,法律有法律底线,政治有政治底线,道德有道德底线;规矩,是组织或团体对其成员活动和行为的基本要求和约束,是所有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爱国者治港」既是底线标准,又是政治规矩,也就意味著特区管治架构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和微观个体,无论行政、立法抑或司法机关,无论高层或基层,都要将这一标准和规矩作为行业立身和行使职能的基本依据。可以说,「爱国」本身是一种自然情感,建基于「爱国」之上的效忠国家则是特区所有公职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是其安身立命之本。
「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爱国者治港」从来不是一个虚泛概念,邓小平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指出爱国者必须「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里的深层意蕴是,「爱国」与「爱港」并非对立选项,而是统一的整体。只有坚持二者统一,爱国主义才是真实的、具体的、可行的。「爱国爱港」是每一位爱国者的原则信条,又是所有「治港」者的行为规范。爱国者的一切思想与行为,必须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出发,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坚守「底线」、不碰「红线」。
因为香港从来与祖国同前途、共命运,只有爱祖国,才能真正爱香港;只有在爱国者管治之下,香港才能有长远的安定与发展。
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是宪法在公民个人与主权国家之间建立的政治与法律联系,是「爱国者治港」的法理依据。「港人治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是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公民和公职人员的最低层次要求,因此称之为「底线标准和政治规矩」。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是确保治港团队必须以爱国爱港的香港人为主,特区管治权力必须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
从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必须落实于中央赋予特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权力运行的每一领域。
长期以来,行政权方面,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及政府主要官员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是部分公职人员早已取得「居英权」或持有英国公民(海外)护照,部分公职人员政治理念完全与「爱国者治港」的宪制要求相悖离;立法权方面,以往立法会中揽炒派势力猖獗,部分议员公开宣扬「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司法权方面,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应由没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是现实当中不少法官拥有「隐性双重国籍」,外籍法官更是扮演著微妙角色,导致针对黑暴案的审判偏离了专业公正的立场。
「由乱向治」的关键时期
种种乱象的根源,在于「香港有些人只尊重原有法律制度的基本不变,而漠视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根本改变」。
当前,香港进入由乱向治的关键时期,中央和特区政府在各领域、各层面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工作方兴未艾。爱国爱港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正在由「政治规矩」上升为「政治共识」,由「政治共识」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如香港国安法一样,相关规定必然转化为日趋完善的制度机制,成为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得到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切实执行;「爱国者治港」也将随著时间的推移,最终落实于香港治权的各个角落,成为一种与「一国两制」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文化。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编辑:潘丽丽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