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敏康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毫无疑问,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体国民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同时,加强宪法实施,也是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正确把握“一国两制”的精髓,树立国家意识和共同责任感,香港特区政府首次于2017年12月4日举办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延续至今。当然,特区政府仅是在国家宪法日举办宣传教育活动是不足够的,应当及时将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及时纳入公职人员培训教育中。
宪法为一国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香港特区制度的基本法律。虽然基本法在香港特区也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但对基本法的正确解读离不开对宪法的正确理解。之所以说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这是由宪法与基本法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2条第14款规定由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相应的,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香港特区的建立和有关制度的设置,取决于宪法的特别规定和全国人大的具体立法(如制定基本法等)。在单一制的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必然要在全国范围(包括香港)内实施。
只不过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宪法又特别允许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不在香港施行,这就是宪法第31条的精髓所在。换句话说,“两制”(主要指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中央政府根据宪法所特许的,是属于社会主义中国包容资本主义的香港地区。如果宪法不适用于香港,那“两制”就失去了宪制基础。
诚如有作者指出:“香港基本法的宪制性地位是由宪法第31条明确赋予的,也是由其提供宪法层面之保障的,所以构成香港特区宪制基础的法律就必然是同时包括宪法和基本法,两者在这一意义上具有不可分割性。”
宪法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在整体上对香港是有效的,这种有效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宪法的部分条文当然要在香港实施。这方面的条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对有关行使主权的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如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的规定。(2)宪法关于为行使国家主权而赋予国家机关相应职权的规定。如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进入紧急状态。(3)宪法规定国家主权象征的法律,如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规定。
第二,宪法中关于不适用于香港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在香港继续有效,香港居民或组织不得利用香港这个地方破坏在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尚未完成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的情况下,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需对教师进行专门培训
香港爆发“修例风波”后,令大家反思宪法、基本法和国家安全的教育缺失,也算是“坏事变好事”。特区政府决定在每年的国家宪法日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加强宪法、基本法、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香港市民的守法意识和国家安全观念。特区政府也决定根据通识教育科课程宗旨和目标,精简课程内容,巩固知识基础,优化教材和考试安排,并冠以新的科目名称。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新课程中加入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等教育内容。这些举措当然十分必要,可以说是对香港过去教育制度的根本性改革。
但这显然是不足够的。一方面,这些课需要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老师讲授,因此,有关教师接受专门的培训是极为重要的。另一方面,特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教材制定和试题设计的监督,防止再出现过去那些很有问题的教材或试题。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全体公职人员的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观念。香港的治理和发展离不开全体公职人员的同心同德和共同努力,应该建立以“爱国者”为主的公职人员队伍。因此,公职人员不仅要有正确的“一国两制”观念,也必须要有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观念。尤其是司法机关更需要树立正确的宪法观,才不会时时出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的判决,才会在国家安全和人权保护之间作出妥当的平衡。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
编辑:严骏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