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敏康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港区国安法》,并在香港刊宪实施,这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实现止暴制乱,保障香港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是香港变乱为治、重返正轨的重大转机,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国安法的实施,也为香港进一步整合与国安有关的刑事执法奠定了基础。首先,港府应该抓住时机,推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工作。这是因为国安法只规定了4种罪名(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罪、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罪),而第23条立法还须规管煽动叛乱、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内容。当然,第23条立法不可能与2003年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相同,但必须吸收香港刑事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以及其他法律如《社团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通过整合与国安有关的法律,全面、系统地维护国家安全。
在23条立法完成之前,港府应当以国安法为核心,打好维护国家安全的「组合拳」。换句话说,除了依据国安法打击4种罪行外,还应当善用其他法律。具体而言,警方可以依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之规定,追究那些构成煽动意图罪的人士。此罪与国安法第21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第23条的煽动颠覆国家罪不同,因为此罪涉及范围更广,包括「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和「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等。警方可以依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条之规定将那些激进反政府组织按「有组织罪行」处理,由「O记」专门跟进处理。港府不仅要规管好按《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协会或社团组织,而且要依据《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清理类似「香港民族党」的社团或组织。
彻查香港社团或组织
《社团条例》第8条列明:如果(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d7骰蚶^续运'd7鳎蔷S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d7骰蚶^续运'd7鳌D壳跋愀凵嫦舆`反第8条规定的社团或组织不少,港府应当积极调查并采取措施。例如,民阵在修例风波中多次组织大型游行集会,每次均伴随暴力犯罪发生。港府理应按第8条调查民阵在其中的作用。支联会以「结束一党专政」为纲领之一,不仅煽动,而且涉嫌以实际行动推动这一纲领,如参与美国国会的听证会,为美国国会通过制裁香港提供「子弹」。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不仅参与民阵涉嫌支持暴力,而且涉嫌煽动教徒和其他民众仇恨政府。这些社团或组织既可能涉嫌违反《社团条例》第8条的规定,也可能涉嫌违反其他刑事法律,甚至国安法,港府应当分别情况处理之。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编辑:严骏
来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