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炜光
执笔之时,刚开始看李开元教授有关秦始皇的书。忽发奇想,除非香港法官自比「千古一帝,暴虐闻名」的始皇,否则港人为何没有权利批评法官?
不信?且看2019年9月23日洗国林师傅如何说:「究竟市民可否批评法官的判决?早于一九六八年,英国的法学一代宗师大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在Re Commissioner of Police的案件上已经清楚指出,『我们永远不会利用藐视法庭的司法权,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庄严,亦不会以此来压制批评我们的声音。我们无惧批评,亦不抗拒批评,因为这涉及更重要的原则;就是言论自由。每一个人都有权对法官作出评论,甚至出位的评论』。这判词已经被英联邦国家广泛引用成为一个指导性判词。」当然,动辄以「藐视法庭」来威吓爱国爱港人士的大律师公会,早便忘记了Lord Denning的教诲。
笔者在今年6月26日也曾直接批评公会:「香港大律师公会貌似专业团体,实质上是对我国有强烈不信任的政治团体。由2003年的反『基本法23条』开始,该会不断假『公义』之名,洗香港人脑,以其专业形象误导港人。但港人尤其中产者因为大律师费用高昂而无法享用基本法第35条的诉讼权利,大律师公会却从来不提;因为收取天价费用的正正是大律师自己。一个不断『残民以自肥』的极端保护主义行业组织,却经常站出来说『捍卫公义』,令人作呕﹗」
当时笔者是以维护国安法即将出台而评论公会,笔者说:「戴启思主席,你与其为一般香港市民都不会触犯的国安案件呱呱叫,不如切实地考虑如何降低收费门槛,与及开放市场,让全球实施普通法地区的大律师也可以来香港执业,让香港中产者也能享用基本法的诉讼权利,这才是真正的公义。」
今天笔者被公会不点名批评及以「藐视法庭」作威吓,同样是因为爱护国家使然。对于周家明法官以人权法高于一切来否定警察不展露编号,笔者是可忍孰不可忍。首先每个警员用「行动代号」,不代表市民有投诉时,警方管理层找不到具体警察来问责。但用「行动代号」来取代警员编号,却可以保护警员不被「起底」。可以说,「行动代号」是平衡了「保护警察私隐」和「保障市民投诉」两方需要。然而周官对此视而不见,并把《人权法》无限拔高至牺牲「保护警察不被起底」,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止暴制乱的要求。既然法官是基本法104条所规定必须宣誓的公职人员,特首当然可以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不协助止暴制乱,把人权法无限拔高的法官,依法即时取消资格。这一切都有法可依,有据可从。
笔者再来抄一段,看看今年9月3日法律界殿堂级人士烈显伦如何评论香港法官的判决:「也许最令人惊诧的例子是两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决的《禁蒙面法》案。他们全面宣称《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牴触了1997年6月后在香港确立的「宪制秩序」。上述法院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在效果上,这些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难怪这个判决立即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激烈批评。」而烈官文中的两名高等法院法官,其中一位正是周家明法官。根据烈显伦的论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激烈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足够理据依法即时取消周官资格。唯一欠的是:特首林郑月娥的呈请﹗
大律师公会的「谴责」声明用上「痛心」两字,来而不往非礼也。笔者也对一个盘踞香港法律界多年的组织却不以「爱国」为核心价值,反而专以针对国家为要务,个别领导层更曾贬斥国家实行法治为「红番学用刀叉」,感到「痛心」。请大律师公会看看英国的同业会否以针对英国根本政体为己任?美国的大法官履新宣誓时为何要承诺「对付美国宪法的海内外敌人」?因为英美以其实践告诉全球同行,一切法律公义都必须以「爱国」为基础。不知英美同行这样做,又是否算「藐视法庭」呢?不过,若戴启思主席真的敢公开质疑英美同行,相信他们会借用郭荣铿大状兼「前议员」的名句:「悭D喇﹗」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前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统筹专员
编辑:严骏
来源: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