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敏康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发表《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为题的文章,呼吁及时司法改革。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指出:「即使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这并不影响司法独立」。笔者认为,香港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切实引入「爱国者治港」的规定,要求法官认真平衡香港整体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坚守法律立场,为维护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作出努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了爱国爱港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这既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政治规矩,也是一项法律规范。现在,香港正在热烈讨论司法改革的问题,也有人提出爱国者治港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于司法机构。
首先必须指出,爱国者治理国家或地区应该是一个普遍标准,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叛国者或卖国者担任公职人员。其次,爱国者治港的要求并不苛刻,也不是什么新鲜的规定。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香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所谓爱国爱港,就是要「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港府依据《决定》DQ4名勾结外国势力的议员,就是因为他们不符合爱国爱港者规定,所以他们必须被清理出属于建制机构的立法会。
外籍法官不能损害国家和香港利益
那么,同样属于建制机构的法院是否也应当适用爱国者治港的规定呢?从整体而言,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香港的法官中不乏外国国籍的法官,规定他们爱中国,是否有点牵强?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必须先理清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基本法第82条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由此可见,基本法是允许外籍法官存在的。那么,既然是外籍法官,又如何要求他们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呢?又如何将爱国者治港规定适用他们呢?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从更高的层面来回答。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言时再次对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和治港大原则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解释:一是要构建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治港者,当然更不是外国人治港。二是香港特区实行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而绝不是「完全自治」。既然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意味着可能允许一部分中间人士参与治港。外籍法官不一定爱中国,但他们也未必反对中国,所以允许他们作为中间人士从事司法工作并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也是可以理解的。
同时要指出的是,按照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7条之规定,每名司法人员在获得委任后要作出司法誓言: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司法人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那么,这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意味着司法人员有义务爱港呢?答案应该是的,如果他们不想尽这种义务,大可不必来香港当法官。他们不一定爱中国,但有义务爱香港。此外,所有法官应该明白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所以,他们效忠香港时也必须诚心诚意拥护中国对香港的主权,也就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不能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至此,答案已经比较清楚:将爱国者治港的规定适用于司法机构,应该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利益的。换句话说,部分外籍法官可能不爱中国,但他们的司法行为必须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不能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司法机构要引入爱国者治港规定
分析完可能性之后,再来看看将爱国者治港规定适用司法机构的必要性。过去几年,特别是发生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后,一批违法犯罪者被起诉到法院。但一些法官「人权至上」挂帅,称被告为「有抱负、有理想的年轻人」、「社会栋梁」、犯罪出于「好的动机」等等,进而给予轻微处罚,严重背离香港大众的期待和香港的整体利益,更为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错误信息。
有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官对以暴力任意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以认同这些行为背后的「崇高正义」目标为由,裁决时不作有阻吓作用的惩罚,而作出让一些市民惊讶的轻判甚至免予处罚,令违法者认为自己的个人诉求至高无上,为达目的任何手段都是合理的,从而变相鼓励了街头抗议和暴力活动。那么,这种引发负面效应的判决,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是否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呢?如果不是,那么,对司法机构适用爱国者治港的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编辑:潘丽丽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