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赤琰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作出决定,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特区政府随即宣布,七月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的现届议员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社会对「拥护」「效忠」早有共识
可以说,人大常委会是在适当的时间做出了适当的决定。笔者试就此决定作出如下分析:
基本法第104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此条文的基本要求是上述的特区管治者必须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并效忠香港特区。何谓「拥护」和「效忠」?这两句不是泛泛之言,而是要求他们在就职时依法作出庄严的宣誓。这两句话既然能成为宪制性文件的用词,显示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已在总体社会取得共识,可以轻易识别出违反誓言的行为。
尤其是在人与人之间涉及重大利益的违约行为,必须用有公信力的方式加以制裁,这便产生了民间的或政府的「宣誓」方法。一旦用上了宣誓的办法必然是重大到确保当事者不能违反誓言。而有无违反誓言,不是任由涉事者自我辩解。还得由最高法制权力机构来加以裁定,例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而人大制订基本法第104条时用上了「拥护」与「效忠」,也都秉持深厚的社会文化价值观。
揽炒派就任议员后,他们在立法会的一举一动有无违反誓言,不能由他们说了算数,必须要由拥有最后解释基本法权利的人大常委会定夺。正如过去梁颂恒、游蕙祯在就职宣誓时作出的种种不堪入目、伤害民族感情的举动,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基本法第104条作出释法,高等法院最后裁定二人丧失议员资格。
去年10月立法会复会后,公民党郭荣铿自恃是会议主持人,纵容揽炒派议员以冗长的口水战「拉布」等方式,无所不用其极地阻碍内务委员会选举主席。今年5月8日,内会原主席李慧琼参考「外界法律意见」后,于当日下午召开特别会议选举主席,其间多名揽炒派议员扰乱议会秩序,最终李慧琼成功连任,终结了历时7个月的内会乱象。
意图透过暴力行为瘫痪立法会运作,并非立法会议员应有的行为。警方经调查后,早前拘捕朱凯廸、陈志全等八名前任和现任议员,控告他们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特权法」)的「藐视罪」及「干预、骚扰、抗拒或妨碍立法会人员」,案件已经提堂,各人暂时毋须答辩,案件押后至明年2月再讯。
鉴于揽炒派,特别是被DQ四人在立法会复会后的所作所为,行政长官请求国务院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表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决定亦适用于被香港特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而特区政府亦即时宣布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决定」是拨乱反正「最强武器」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于特区立法会运作有很大的安定作用。在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前,揽炒派一直用尽各种方法去意图瘫痪立法会运作、阻挠特区政府施政。他们所用的激烈行动不断变本加厉,最近四次会议中,竟可要求点算人数达80次。由此可充分证明。揽炒派绝不拥护基本法,也不会效忠香港特区。立法会运作遭到如此破坏,哪里还有「效忠」可言?今后一旦揽炒派再以不同手段试图瘫痪立法会运作,今次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便成为DQ他们的「最强武器」,到时立法会便能恢复太平日子。
人大常委会今次的决定,也符合港人的民意认同。此前有民调指出足有六成多的市民赞成DQ揽炒派议员。正如本文上面指出的「宣誓」社会文化基础。早已对任何人任何有违宣誓要「拥护」与「效忠」的承诺有共识。很容易便要被民意讨伐。揽炒派这二十多年来在立法会所作出的违反「拥护」与「效忠」的恶行,民间早已有定论,今次决定正合乎民意要求,也可以说是大快人心。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编辑:潘丽丽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