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律政司需就「831」暴动案七被告脱罪上诉,厘清什么是「难得的历史性时刻」、黑色衣著装备是防护性、逃跑是对警方的恐惧... ... 是否法律错误、事实裁断是否明显不稳妥,上述说法是一名合理的法官不会作出的!!
案例上、法例上,没有订明ㄧ个人到达已经是犯法现场多久才算是参予其中。如果该地点在该人到达前已有犯罪行为出现,而该犯罪行为之广使一个合理的人士理应知道该地点在他到达时已有犯罪行为进行中,加上该人的装束外表有否明显表现出他是ㄧ名纯粹旁观者,法庭应有足够证据作出定罪,至少是参予非法集结罪。 况且,如果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基础上作出对被告有利的推测,可能已有违其中立性,亦可能已超越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变成了辩方律师。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律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编辑:潘丽丽